钟立松
律师在参与社会治理中有着法治素养优良等巨大优势,律师的职业教育是影响律师法治素养的其关键要素。目前,律师职业教育尚存在体制不完善、内容单一、缺失律师文化培育等问题,可以从设立律师学院、培育律师文化、培养律师正确荣辱观入手来加强律师职业教育,从而助力律师更好参与社会治理。
一、律师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
(一)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概况
1.社会治理的概念
治理(governance) 概念,源自古典拉丁文或古希 腊语“引领导航”(steering)一词,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将治理定义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种种均由人民和机构或者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而授予其权力”。社会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处理公共事务,不仅要由国家和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还强调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其客体涉及面更广,而且,社会治理机制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协商协调协作,强调双向互动,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
2.新时代对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规定与政策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探索社会建设的途径与方法,经历了从加强社会管控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从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到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逐步深化过程。尤其是十六大以来,社会治理更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城乡社区治理和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新要求,这是我国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新升华。习总书记在全国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就是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建设“法治中国”的核心在于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目前,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已经成为社会建设的重中之重。
3.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优势
新时代国家发展目标的变化,导致政府职能的转变,即服务型政府的提出,为公民及公民团体参加社会治理提供了巨大空间,律师及律师团体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逐步登上社会治理的舞台,并利用其职业特点与职业优势为社会治理作出应有贡献。
第一,律师相较于一般的公民,其法学功底深厚及法治素养优良。新时代以来,律师是长期奋战在法治一线的“急先锋”,通过成千上万的专业律师的辛勤工作,每每在国家关键法治进程的推进上崭露头角。长期的法律服务工作,让律师积累了大量的法律实务经验,由于代理案件在主体、类型、内容上的多样性,让律师大多成为了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在面对一些复杂或棘手的社会事件时,律师相较于政府公职人员,往往能更快抓住问题的要害关键,运用自己得天独厚的知识深度与广度,多角度化解社会难题,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另外,由于在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一手社会治理素材,“春江水暖鸭先知”,这对于律师及律师行业深度参与政府决策,保障政府立法以及制定政策的科学性与客观性有重要作用。
第二,律师的主体身份特殊。律师作为非公职人员,从事于法律服务业,而其服务的对象多是普通大众群体,其须维护的利益也通常是普通大众的利益,因此在人民群众中已逐渐树立“有事找律师”的观点,因此在群众提出各种诉求时,在应对社会事件的处理时,律师与公民之间自然就少了一层隔阂,就更容易形成感情上的亲近关系与物质上的利益共同体关系,这也是近年来政府要求律师参与涉访、涉诉案件处理以及加强律师调解工作的原因之一。
第三,律师有较为完善与规范的行业管理,这是律师及律师群体参加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在我国是一个新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及公民团体都需要一个不断适应、不断调整的过程,因此需要进行系统规划与引导,否则社会治理将可能面临混乱局面。律师行业由于先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业管理制度与规范,并在各级行政区域均存在行业协会,因此无疑具备对律师和律师团体参与社会治理进行有效引导与系统规划的得天独厚的条件。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而律师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律师行业在新时代社会治理上理应有所作为。
(二)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各种形式
1.立法层面
律师既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践行者,更应是科学立法的贡献者。根据2013年的数据,全国有1343名律师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占律师总人数的千分之5.8,有3790名律师当选为各级政协委员,占律师总人数的百分之1.6,参加2018年全国两会的律师就有40名,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成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广大律师在为中国法制建设建言献策上必将做出突出贡献,律师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在上层建筑的构建上的突出作用将越来越被党和国家重视。
2.执法层面
律师是严格执法的辅助者、监督者、评估者。
第一,律师理应是执法辅助者。随着传统行政管理日益向现代公共治理的转变,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对社会治理的挑战,国家更加重视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配备法律顾问。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辅助参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在确保政府严格执法的基础上,深入贯彻政府意志,并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增加其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
第二,律师可以是执法监督者。在新时期依法治国的环境下,依然存在一些以权谋私、以权试法的个别现象,这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律师作为非公职人士,又是新时代法治的重要参与者,可以作为公民代表参与到对政府部门严格执法的监督工作中去,以此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当前各级法院、检察院所聘请的律师监督员,就是律师充分参与执法监督工作的体现。
第三,律师更应是执法评估者。政府的重要行政行为以及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必然会对相关公民的利益造成影响,这种影响一旦处理不当必将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在决策作出前,由执业律师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社会风险先期进行评估,无疑将极大降低这种风险。律师为政府的重要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及风险评估,相比政府的自评自审可增加评估结果的客观性与专业性,相较于过去的事后监督,有效避免了可能的重大风险,对社会维稳有重大意义。另外,律师对政府重要决策进行合法性及风险评估,某种意义上说是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前与公众的一种有效沟通与协调,更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有效性与执行力。
3.司法层面
律师应成为公正司法的分担者。在传统国家治理方式中,司法权是各级法院以及部分有授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这是国家主权的标志。但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争端,这一方面反映了公民法治素养的提高,但另一方面也导致诉讼案件激增,大部分基层法院都出现了超负荷运转态势。这一方面需要政府及时进行司法改革,另一方面也要求律师积极参与构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法院乃至律所建立调解工作室,促使部分民事案件的调解解决,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在推进,但效果并不显著,笔者建议在立法层面应设立调解前置程序以提高该项工作的效率。
4.守法层面
律师是全民守法的践行者,律师不仅个人要守法,更要通过自己的言行促使广大社会公众知法、守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定后,其受众必须要知法,否则法律就无法起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违法犯罪之所以产生固然有知法犯法的,但很多还是由于不懂法造成的,律师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理应带头做好全民守法、全民普法,以各种形式进行普法工作,播撒法治的种子。
当前由于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式,各种社会矛盾激增,在矛盾处理的制度层面除了法院司法解决之外,国家还设置了信访行政解决的机制,并专门制定了《信访条例》,其中第13条就明确规定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对信访人员进行法律帮助。为此,律师不仅参与了各级信访部门的值班工作,还参与了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信访值班工作,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为国家法治建设与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规范的职业教育是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前提
从上文中即可看出,律师工作已经充分参与到新时代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这三大关系国家主权的领域,这一方面反映了国家对律师以及律师群体的信任,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前我们的律师工作已经远远超出了为单个委托人服务的狭义法律服务的范畴,而是扩展到为普罗大众服务的社会治理的广阔舞台。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规范的职业教育,势必将影响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以及影响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全局,一言以蔽之,要对外产生影响力,就必须先把自己建设好、准备好。
律师的职业技能足以让律师在处理单个社会矛盾时游刃有余,但我们当前所面对的已经不应只是个别人、个别现象、个别地方,而是社会整体与全局,因此过去只注重提高律师个人职业技能、专业能力的律师培训方式已经不足以应付当前的局面。在社会治理事务中,参与立法环节,要舞动法治的龙头,既需要律师有立法基础知识,更要有高屋建瓴、总览全局的能力;参与执法环节,把权力关进法制的笼子,既需要律师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扎实的法律功底,更要有为民请愿敢于当担的情怀;参与公正司法,紧握法治公平正义的灵魂,需要律师有“舍小利、顾大义”的执业追求,不忘初心促进法治公平;参与守法环节,需要律师行业树立普法意识与普法文化,以身释法,带头守法,凭借行业坚定的法治素养引导公众。
二、律师职业教育的现状与应对社会治理的不足
(一)我国律师职业教育的现状
我国传统的律师职业教育,多沿袭“师徒制”,采取了手把手的传帮带形式,但是从2010中国人民大学创办律师学院开创了学院式律师职业教育的先河后,华东政法大学也于2011年创建了律师学院,2012年11月司法部成立了国家律师学院。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描绘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宏伟蓝图。不久,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要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律师的职业教育体制为应对新时代的社会治理要求,也应产生相应改变。
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并没有规范系统的律师职业教育,而只有广义上的法学教育与零星不成体系的职业教育。一名律师在学生阶段,他接受的是法学基础知识教育,期间可能会有部分院校开设了法学实践课程,但仍以法学基础知识的教授为主;通产实习律师在正式成为执业律师之前会统一接受律协的岗前培训,其中有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律师实务与办案技巧、青年律师职业规划、申请执业人员实习面试考核等项目,另外实习律师在律师进行实习时,大多数接触到的是师傅的法律技能培育,鲜有律所会对新进实习律师进行科学系统的职业教育。最后,成为正式执业律师之后,除需定期参加律协或第三方组织的各种实务技能培训外,律师缺乏更进一步的职业教育,至于关于针对社会治理能力的培育更是应付阙如。
(二)应对参与社会治理我国律师职业教育的不足
1.律师职业教育在体制上缺乏制度保障,无法做到系统化、常态化、规范化。
我国现行的律师职业教育体制大体分为“学院式”、“师徒制”、“培训制”,最为普遍的是“师徒制”与“培训制”,也就是说大多数律师并没有长期稳定的职业教育制度与平台。师徒制主要是对案件处理技能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的传承,而且“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这种模式并不稳固;律协的“培训制”,一般因培训时短,在常态化和系统化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而律师参与社会治理,无论是立法、行政,还是司法领域,均对律师的各项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需要我们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职业教育体系。
2.当前律师职业教育内容单一,缺乏专门针对律师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培养
当前律师职业技能教育,还停留在传统一对一的实务领域的范围中,比如:“公司法领域”、“刑事领域”、“婚姻家庭领域”等,而对社会治理等公共事务处理模块尚处于空白。社会治理与传统法律服务领域存在根本区别,社会治理讲究的是维护大数人的公共利益,而传统法律服务领域则追求当事人的利益至上;社会治理要求律师处理公共事务有大局观,而传统法律服务领域只要求律师局限于一城一池;社会治理要求律师团体作战才会有效果,而传统法律服务领域并不排斥律师单兵作战;社会治理要求律师有制定抽象性立法以及文件的能力,而传统法律服务领域只要求律师有理解与执行抽象性立法与文件的能力。如社会治理能力培育长期缺位,律师很容易在面对公共事务处理时惯性采用“当事人思维”,在面对利益纠纷时偏向于政府、部分当事人乃至一方当事人,而不是公平公正的“切蛋糕”。参与社会治理不仅是律师执业观念的转变,而且对律师的专业技能要求更加广泛,而如果单纯靠律师实践的自我积累是很难满足新时代社会治理需求的。
3.当前律师职业教育缺乏对律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正确律师文化的培育。
律师参与社会治理,不是个别律师的任务,而是律师行业的任务;律师参与社会治理,不仅是我们这一代律师的追求,而更应是我们之后数代、数十代律师的职业追求。当前有些律师对参与社会治理采取“不关心”、“不参与”、“不理解”的三不主义,这源于我们并没有真正理解律师参与社会治理对整个律师行业的重大意义,这源于我们当前尚未重视对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正确律师文化的建立,只有每一位律师充分认识到参与社会治理是我们这个职业的内在属性与职业追求,并真正从参与社会治理中获得满足感与社会回报,律师参与社会治理才会真正走进律师的心中,成为律师的信仰。
4.当前律师职业教育缺乏对律师从事社会治理必需的心理辅导
我们在律师培训中,只强调了道德规范教育,但忽视了专门的心理教育。心理防线的失守极易让律师受到金钱的腐蚀,极易妥协于权力,甚至连自身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律师自身心理上的不健康,必将影响其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由于长期在法治一线工作,律师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一些社会与人性的阴暗面,而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就是如何消除和管控社会与人性的阴暗面,当律师在面对长期上访的负面情绪极强的上访户时,如何进行自我疏导以及对他人进行疏导,都是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
三、为充分应对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时代要求,应对律师职业教育进行完善
(一)应建立各级律师学院,以确保律师职业教育的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
正基于参与社会治理对律师的要求与从事传统法律服务对律师的要求存在根本差别,所以我们必须在师傅“传帮带”、律师协会“培训制”之外,建立并运作各级律师学院,同步纳入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相关内容,以确保律师职业教育的常态化、系统化与规范化。笔者建议:第一,由各省司法厅牵头,省律协负责,依托各省高校教育资源建立律师学院,确保律师拥有良好的学习平台,不断夯实各项知识,保证律师职业教育的常态化;第二,在律师学院内设立科学、完整的社会治理模块课程,让律师有机会系统学习社会治理的专业知识与技巧;第三,各省律师学院可以通过自己的实践,不断探索新时代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培养标准,最终由全国律协统一出台相应培养标准,让律师作为一个强有力的群体真正走上社会治理的康庄大道。
通过职业教育,在律师群体中培育符合时代要求的律师文化,激发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文化是承载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基础与实质性力量,与之对应的是,正确的律师文化是引领和支撑律师在社会治理之路前行的源动力。传统法律服务领域“一对一”服务的特点,不可避免的催生了一些行业的阴暗面,“金钱至上”、“私利优先”是当前律师文化中的疾重。基于此,我们必须坚持建立符合律师参与社会治理要求的律师文化,以契合当代“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精神,从而激发出律师的积极主动性,让律师们更自觉的投入到社会治理的使命当中。
(三)通过职业教育,培养律师行业正确的荣辱观,将律师个人的发展与其对社会治理的贡献紧密结合起来,让律师真正从参与社会治理中获得荣誉感与归属感。
职业教育不仅要赋予律师各项专业技能,更要帮律师树立起正确的荣辱观。“达则兼济天下”是先辈对人的心志要求,律师作为社会的精英群体,不仅掌握着多于常人的社会资源,还内蕴着常人难以企及的法治智慧,但倘若我们律师只是片面追求个人财富的积累,而不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真正投身于国家建设,这不仅是一种对自身能力的浪费,更是一种对公民责任、行业责任的漠视。笔者认为,律师的幸福感不仅应体现于个人财富的增长,更应体现在对社会治理的贡献上,只有这样才能找到真正的职业满足感与归属感。
通过律师职业教育,律师行业在献身社会治理,助力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道路上必将越走越远、越走越好!我们应将个人理想和“中国梦”紧密相连,在参与新时代社会治理中找到荣誉感和归属感,做一个新时代的法治“追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