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启俊
近几年来,我国律师队伍呈直线增长,预估每年新增两、三万名执业律师。根据我国司法部权威发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人数已逾42.3万多人,比2017年底增长了14.8%。1律师队伍的快速壮大,归因于我国高速增长的经济带来了大量的法律服务需求,但同时也对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的执业能力提出了诸多挑战。我国的现状是,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下,一些即使加入了律师队伍的青年律师也可能被迫转行,或者因为职业道德问题受处分甚至被吊销执业证,或者因为业务能力差而被淘汰。然而,这并不是因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饱和使然,我国律师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还相当低,远不及欧美等国家的相应比例。笔者认为,律师队伍建设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律师的发展不能满足社会总体需求,主要还是在于我国当前律师整体、特别是青年律师的执业水平有待提高。青年律师的业务素养、执业能力问题即究其实质是职业教育问题,值得从国家层面予以重视。
一、青年律师职业教育问题概述
(一)青年律师的界定
目前对青年律师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主要以年龄来划定青年律师的范围,并将突破律师法对于律师的定义,将实习律师也纳入青年律师的范畴,这样,本文将青年律师界定为:正在执业或者实习的、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律师。
(二)青年律师职业教育
本文所讨论的职业教育不同于社会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职业培训类的教育,而是专注于青年律师的职业教育,包括青年律师在入职前获得的、与律师职业有关的法律基础理论与实践教育,进入律师实习阶段获得的岗前培训、实习培训、实习考核等,以及律师在新执业三年内获得的有关律师职业素养、提升业务能力的培训等,主要体现在律师职业伦理与道德、职业素养与执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由于我国目前尚未设立类似西方法学职业教育中的司法研修等后大学继续教育制度,我国的律师职业教育相对比较零散,教育环境宽松,也没有形成严格的考评机制,没有形成比较稳定的职业教育体系。
二、当代青年律师职业教育困境
(一)青年律师前端基础职业教育不足
我们将律师在执业前的职业教育称为基础职业教育。从律师在入职前所可能接受的律师职业教育途径来看,主要是在本科或者专科学习阶段,以及研究生学习阶段。至于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目前这门考试主要是理论性考试,并未涉及律师职业教育。
我国目前的本科教育更多地是基础理论教育,法学本科的教学目标还在到底是“定位为国民普法式、综合素质性教育”,还是“定位于法学职业教育”之间徘徊。虽然部分高校为法学本科生设置了毕业实习或者见习的课程要求,但是由于考核机制的缺失,而且其重要性并未得到重视,所以几乎没有起到提高职业技能的作用。这样一种高校教育现状导致我国在本科阶段的教育不能达到职业教育的要求。而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仍然由各大法学院校完成,其定位摇摆于“学术型”与“专业型”之间。同时,也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来承担相应的职业教育职能。因此,在全日制的普通高等教育阶段,普遍存在职业教育缺乏的现象。
(二)青年律师实习阶段的职业教育不足
青年律师实习阶段,则存在实习期短、实习可能被形式化、实习的效果不确定等问题,因而此阶段是职业教育“不能承受之重”。我国的律师实习期为一年,虽然全国律协规定律师实习期必须在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实务学习,但是由于考核宽松,一些实习不合格、并没有真正在律所实习或者实习期很短的人也能顺利通过考核。实习培训和所谓的考核被形式化,一些律师即使在拿到律师执业证后仍然没有接触过多少律师实务,业务不能上手,也就很难说掌握了律师工作技能。实习律师的实习效果因人而异,差别较大,更多地取决于实习律师所跟随的指导律师的尽心程度、业务水准和教育方式;当然,也与实习律师本人的学习能力、努力程度和领悟力存在较大关系。因此,学校教育和司法考试没有使律师群体之间拉开很大的差距,但是经历过实习阶段的律师水平可能会存在巨大差别。
(三)青年律师继续教育虚化,执业后的职业教育机会少
执业后的职业教育对于在前端职业教育不足的青年律师来说非常重要,特别是在青年律师执业的前几年,是否能够获得有效的继续职业教育会成为律师的分水岭。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律师在执业后虽然每年都有继续教育的硬性要求,但是这种教育方式经常被虚化,比如有些地区采取“点睛网”听课学习方式,要求每年听满四十个课时,但是很少有执业律师会用心地去完成。讲座培训则可能因为乏味、安排不合理、缺乏系统性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他的职业教育方式尚处于探讨阶段,现行有效的职业教育还不多见。
除了律师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考核要求外,新执业律师更多地要靠自己的悟性和学习能力来完成职业继续教育。但是很多新执业律师迫于生活和业务开拓的压力,常常因为时间不够和经济条件有限而得不到足够的继续教育。律师执业的前几年主要是以下几种状态:一些案源缺乏、经济能力受限的新执业律师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会选择做授薪律师,而不具备条件的律师可能会选择公司法务或者其他职业,还有不少律师只能单打独斗,自生自灭。在这些状态下,律师的职业教育在时间上和质量上都没有得到保障,受教育机会少,且效果不确定,更不用说系统的教育培训了。
三、青年律师职业教育困境的主要成因
(一)律师入职门槛过低
我国律师的入职门槛低,一是表现在进入律师队伍,似乎只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俗称“司法考试”,1996年改革之前是律考)这一准入机制。社会普遍认为,只要过了司法考试(或律考),就可以做律师。而近十几年来,司法考试不仅法学本科生可以参加,非法学的本科生也可以参加,甚至部分偏远地区的法律大专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不低,一些没有任何法学基础知识和功底的非法学毕业生在突击两、三个月就能通过司法考试。二是律师实习考核流于形式,并不能起到为律师准入设置门槛的作用。众所周知,在律所实习一年就可参加正式执业前的考核,这个考核对于实习律师来说并不足以为惧,甚至一些并没有专职在律所实习的人也能顺利通过考核、获得执业证。
相比于国外诸多律师业务发达的国家,我国律师入职门槛明显过低。这样的入职门槛虽然有助于短期增加律师人数,却导致律师的职业教育问题不能在入职的前端解决,进而导致律师的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到了律师已经执业的阶段才显现出律师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但为时过晚。靠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来进行二次遴选,伤害的是律师队伍本身。
(二)青年律师的职业教育未得到重视
律师的市场化虽然有利于律师队伍的扩大,有利于发挥律师在现代经济建设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方面的作用,但是过于市场化的律师队伍建设一味地强调了量的增加,忽视了这支队伍质的提升。这种忽视不仅体现在我国的高等学府没有将律师职业在内的法律职业教育纳入主要教学目标,而且体现在社会以及律师界、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本人都对律师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没有深刻的认识。物质化的社会并不管青年律师是否已经具备足够的能力来承办法律事务,也不能包容犯错的律师,在当前的法律服务市场更多地是自然法则在运行。青年律师是律所的生力军,律师的事业应该生生不息,而这需要律师技能能够不断传承并提高。然而目前大部分律所的管理者只看到眼前利益,忽视了对于青年律师的培养与教育,导致出现人才和业务的断层。很多律所留不住人才,或者在经历一代人的发展之后即分崩离析,不得不说与律所本身的人才培养机制不合理有关。
(三)缺乏强制性的青年律师职业教育措施
青年律师职业教育存在问题,很大程度上也与我国目前对于该项教育并无强制性的教育措施有关。软法常消磨于无。法学高等教育阶段没有硬性的法律职业教育要求,律师行业机制对于律所的职业教育责任与培训义务也没有做安排,缺乏惩戒性要求。很多律所只关注眼前的业务收入,在人才引进方面也只欢迎能够马上为律所创收的律师,实习和新执业律师甚至面临无处安身的境地。在这样一种境况下,律师的学习和工作就是“靠自己”,似乎天然地脱离不了“项目经理”式的业务方式。
四、走出青年律师职业教育困境的路径
本文的研究旨在如何主动提高当代青年律师的职业教育水平,真正建设起高规格的律师队伍并传承下去,主动适应社会的高标准要求,而不要等到市场的残酷淘汰。就走出青年律师职业教育困境的路径而言,本文建言如下:
(一)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加强律师职业教育
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便以法学院为基础与核心。在我国,律师同样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最具代表性的群体,律师的职业教育也应从法学院开始。既要重视本科阶段的素质教育,也要高度重视受教育人的职业教育,在这一阶段加大对法律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针对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现状,必须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做好相应的制度设计与规划。比如,设置法律职业技能课程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课堂讲授教学法与讨论教学法并举,并利用模拟法庭多搞案例教学与诊所式教学。
法学本科阶段还要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一体化教育下,针对学生的未来工作意愿,有计划地进行职业教育分流。也就是说,对于有志于从事律师事业的学生应当在本科阶段即有针对性地进行律师实务的实操培训,学校不仅要设置相应的课程与考核,还应当与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对接,安排学生进入律所进行实习,实习时间应不短于六个月。同时,要改变当前的单纯由见习单位出具实习证明就可判定实习完成的方法,而应设置相应的考核机制,并以实务操作题目来进行考核。总之,要探索法学本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有效衔接机制,在完成本科阶段基础理论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基础上,即行进入职业教育阶段,如此会比当前的情况好得多。
(二)职业教育程度应成为青年律师入职的重要考核指标
当前律师入职门槛低是一个共识,然而提高门槛的观点可能会受到部分人的反对。本文认为,提高律师入职门槛倒也不是要求多高的学历,而是要从所实际受到的职业教育程度来考察和衡量。律师的工作是一门法律实操性非常强的业务,因而更多地要从职业水平的角度来设置门槛。提高门槛的方向一是要进行司法考试改革,二是要加大律师实习阶段的职业教育考核。
当前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从业资格考试,要求改革的呼声近几年也是不绝于耳,每年在考试内容和方式方法上会有一些微调,但是总体来看还是离理想的职业资格考试有一定距离。司法考试的改革不仅要“完善考试内容和方式方法。组织编写适应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指导教材,加大法律职业立场、伦理和技能的考查力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还应“建立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研究制定职前培训规划和考核标准,明确职前培训内容、方式、时间等,组织编写职前培训大纲。”此外,考虑司法考试本是为选拔专门的法律职业人才而设的考种,提高考试资格的门槛是大势所趋,未来必须限定只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能参加,并对年龄作出一定的限制,比如以年满60周岁的人为界限。还有,可以考虑增加面试的考试方法,而面试的题目应限定为实务操作类题目。
改变目前青年律师实习过于松散和形式化的状况,将青年律师实习考核也作为一种提高律师入职门槛的手段,具有现实意义。首先对于实习律师,相应的律师协会应加强管理,定期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杜绝不在律所实习也能通过实习考核的情况,并监督实习的效果,督促律所及其指导律师认真指导。其次,建立实习指导“暗际χ”票,通过给予指导律师一定的指导补贴来保证实习的质量。实习完成后,导师的实习评鉴以及品行证明将计入准律师获得律师执业准入的评判标准。再次,青年律师的实习考核还要改变目前的形式性考核方式,采取实质性考核,统一由资深律师采取案例问诊、庭审实战、品行鉴定等方式来对律师的实习情况进行考察。最后,可以尝试延长律师实习的时间。比如,法国对于见习律师要求在律师事务所业务进修三年至五年,德国对于通过笔试和口试的法律专业人也要求在法院、检察院或者律所进行两年的司法实习。我国也应当尝试增加律师实习的时间,但可以适当提高这一时间的灵活性,设定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的实习时间。
(三)有效保障新执业律师的职业教育
实际上新执业律师的职业教育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首先,律师职业团体应承担起新执业律师的职业教育责任。律师事务所应当认识到青年律师对于律所的重要性,舍得为新执业律师投入。一流的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因为硬件条件而卓(下转第58页)(上接第51页)越,而是因为拥有一流的法律人才而卓越,而一流法律人才的成长需要一流的培养。这里的投入包括保障新执业律师的基本生活来源,保障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能够接受职业教育,和有途径可以获得有效的业务技能与素养方面的培训。其次,对于目前的由当地律师协会组织律师继续教育的方式,实际上执行效果并不好,主要是缺乏硬性的考核标准。而且,由于对新执业律师的照顾,实际上包括湖南在内的很多地方对于新执业一年的律师并没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考核。新执业律师在前三年正是提高执业能力的关键时期,律协应当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更加严格地考察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效果,而不能放任自流。再次,应当构建起执业律师进行法律硕士研究生以上深造的机制,出台政策鼓励青年律师进入高等院校继续接受教育,但可限定为专业型法律硕士。
总之,青年律师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未来。青年兴,则国兴;青年律师兴,则律师行业兴。必须高度重视青年律师的职业现状,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采取有效的行动来帮助青年律师提高职业水准,帮助其尽快走过从职业入门到独立、独当一面的过渡期。惟有如此,青年律师才能适应国际国内新形势的需求,为国家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