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下中非农业合作新模式探讨
发布日期:2021-07-0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31

尹湘南 

中非农业合作是当今热点问题之一,尤其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对非洲投资(含农业投资)在国家政策层面上都日趋给与了相当的重视和支持。2020年9月21日,国务院发布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标志着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获批,根据《方案》,湖南将从“一产业”“一园区”“一走廊”方面建设具有湖南特色的自贸试验区,其中“一园区”的建设目的就是着眼于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建立完善对非经贸合作长效机制,通过建设非洲在华非资源性产品集散交易中心、建立中非经贸合作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对非金融服务能力等一系列特色实验任务,开辟中非合作新增长点,探索形成中国地方对非经贸合作“湖南模式”。从该方案内容来看,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对中非农业合作前景抱有很大期望,同时也赋予了国家层面的经贸合作模式探索的使命,这些都无疑给湖南企业对非投资带来新的动力和新的发展机遇。

如何掌握好这一机遇,笔者认为既要从政策宏观方面把握中非农业合作的走向,也要从实操微观层面了解湖南在对非农业投资中的特点和优势,故笔者结合为湖南企业投资非洲农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成功案例实操,通过相关比较分析,试图对自贸试验区下中非农业投资合作进行“湖南模式”的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了解中国企业对非农业投资的主要特点

要开展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方案中的中非经贸合作新模式探索,首要的问题应当要了解中国企业在非农业投资的情况,就如上文所述的从政策宏观方面把握中非农业合作的走向特点:

1.根据《中国对外农业投资分析报告(2017)》相关数据,截止2016年底,我国对外农业投资存量为157.6亿美元,其中对非农业投资流量为1.8亿美元,占全球农业投资流量比例5.5%;而同期中国企业对亚洲农业投资流量17.7亿美元,占全球农业投资流量比例52.1%,显示出中国企业在非农业投资规模较小。

2.同时,相关数据也显示出中国农业在非农业投资还是相对集中于转型国家(指处于转型期经济的国家),例如:赞比亚、塞内加尔、肯尼亚、乌干达等农业和资源出口在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制造业增长速度较快的国家;其次投入较多的是未转型国家(指经济基础薄弱,拥有大量农村人口,国民收入除了来自农业和资源出口之外,很多来源于国际援助的国家),例如:马达加斯加、埃塞俄比亚、刚果(金)、马里、塞拉利昂等国家。

我国对非农业投资在转型期经济国家数量最多、所占比重最大,究其原因还是在于这些国家农业资源丰富,并且与处于未转型期经济国家相比,市场条件较好;而后者也吸引了一些中国企业的投资(例如:马达加斯加),若是这些国家的政治和市场环境能够不断改善,同样也会吸引更多的中国投资者。

3.相关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在非农业投资领域集中于种植业,截止2016年对种植业的投资流量有2959万美元,占流量比16.4%,投资存量45432万美元,占存量比35.7%,企业数51,占存量比47.2%。

从以上相关大数据和信息可以得知我国企业对非农业投资的一般概貌:投资存量总规模相比亚洲等其他地区,对非的农业投资规模比较小;中国企业在非农业投资集中于农业和资源出口在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的转型期经济国家;中国企业在非农业投资领域集中于种植业。这对中国企业在进行对非农业投资时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同样对于有计划参与湖南自贸试验区中非经贸合作建设方面的企业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理性看待对非农业投资相关支持政策和现实难题

这里所言的相关支持政策应当包含如下方面内容:一是从国际协议和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中包含的与对非农业投资相关的内容;二是国内关于中国企业对非农业投资的相关具体支持政策规定。

从第一个方面涉及的政策来看,从2000年10月中非合作论坛第一次部长级会议通过的《中非经济和社会发展合作纲要》提出了中非农业合作的重要性,2003年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将农业放在了《中非合作论坛—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计划(2004-2006年)》中经济领域的第一部分进行强调,提出“中国将继续通过金融等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在非洲开展农业合作项目”,此后的每一次中非合作论坛部长级会议都对中非合作的内容(偏向“农业与粮食安全”)、推进现代农业、增加农业合作中的技术转移及派遣专家建立农业技术示范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非农业合作、实施农业援助项目等具体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可以说,中非农业合作早已超出了一般市场原则下的经贸行为,打上了国家级战略层面的深刻烙印。

构成第二个方面的具体支持政策一般包括人们理解的:(1)财政政策支持,例如:我国颁布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境外经贸合作区资金管理办法》等;(2)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例如:中非产能合作基金、丝路基金、中非发展基金,等;(3)信贷保险支持,例如:进出口银行对信贷计划的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信贷支持,等;(4)税收优惠支持,包括避免双重征税、税收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支持政策。

即便如上所述中国企业对非农业投资有各层面的政策支持,尤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更加凸显其重要性,但是平心而论湖南企业“走出去”对非农业投资毕竟不仅仅是一副蓝图,而是需要落地的一个个项目,因此,在具体实操中,投资企业还是会遭遇很多相当具体的现实难题:

1.政治风险较大:非洲国家包括前文所述的中国投资者投资较多的转型期经济国家,同样会存在国有化与财产征用没收、战争或内乱、东道国的违约等等政治风险。一旦发生政治风险,有可能前期投资都一夜之间打了水漂。

2.经济风险:例如农产品市场较小、非洲国家对主要农产品的销售进行管制、来自西方农场的竞争等,这些经济风险同样应当值得中国投资者预先理性分析和决策。

3.自然风险:既然是投资非洲农业项目,那和农业息息相关的自然风险之评估和减损措施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毕竟农业还是存在“靠天吃饭”的自然属性,一旦发生旱灾、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频繁的病虫害,在大部分转型经济国家缺乏必要的储水设施和农田水利设施条件下,可以说在非洲进行农业项目的投资无异于痴人说梦。

4.社会风险: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落地农业项目,不可避免要聘用当地劳工、与当地供应商或产品消费端等发生权利义务合同关系,这些都会触及非洲当地的语言、文化、习俗、消费、宗教等和国内迥异的方式或习惯,以及中非两地企业管理理念及模式不同带来的一些冲突。

如上种种,应当是中国企业要进入非洲投资农业项目前应当要理性对待的两方面:国家层面上各种利用政策出台鼓励企业走进非洲开展农业合作项目,同时又有诸多现实种种的困难和风险需要企业摆正心态、充分准备、合理规避、防范化解。

三、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推动中非农业合作

近十多年来,在国家层面陆续出台对非洲农业投资利好政策的前提下,湖南作为农业大省可以说是起到了走进非洲的排头兵的作用:从技术和资源上实施了诸多的对非农业援助的项目;承担了对非洲诸多国家进行农业培训的工作;在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方案中又强化了对非货物贸易的亮点;以及就在2020年11月12日,湖南省成立了中非经贸合作研究会,该研究会作为湖南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中非经贸合作机制之一的机构旨在为湖南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发挥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

笔者认为,之所以国家对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方案中关于“一园区”内容对中非农业经贸合作着墨甚多,固然有湘非较长时间以来农业合作的成功经验和较好的基础,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因为湖南在这方面还有一些利于深化两地(两国)农业经贸合作的优势条件:首先,领先世界的国际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最先落户湖南,不仅拥有享誉世界的中国工程院院士、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为代表的专家团队,在近四十年的时间里积累了深厚的技术研发力量及遍布世界的成功推广成果,其影响力早已经遍布了包括非洲国家在内的五大洲;其次,经过近二十年的农业援助非洲工作,湘非两地已经拥有了良好的合作基础,拥有一批懂非洲的农业人和一批懂中国的非洲朋友,有利于下一步加深合作的展开,例如,笔者多年来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海外投资项目法律顾问的的客户中就不乏这样的优秀企业和投资者; 再者,通过在非洲深耕多年的中国企业(含湖南企业)的积累,我们也逐渐领悟、实践、优化出一套可复制的农业发展模式,这无疑是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方案中对中非农业经贸合作深化发展构建的最有底气的来源。

四、中非农业合作的湖南模式探讨

近年来,国家在中非经贸合作发展建设方面对湖南可谓寄予厚望,自2019年6月首届中非经贸博览会在湖南召开并永久落户湖南后,2020年9月发布的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方案中也同样对中非经贸合作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可复制的湖南模式之具体要求。

笔者认为,所谓的新模式无非是符合经贸关系规则又能最大实现经贸合作效益同时又确保交易安全的机制和路径设计。作为服务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并落地的中国律师,从职业定位和行业功能上都应当积极参与项目投资及落地的一系列交易规则的商榷及制定、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实现。从实操层面而言,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下中非农业合作的湖南模式可梳理出如下路径:

(一)以平台技术手段扩大对非洲农产品贸易

在抢抓湖南自贸试验区机遇的同时,要从技术手段上扩大湘非农产品贸易和对非投资规模:例如:试点推进湖南对非洲的农产品认证认可及合格评定结果的国际互认,为两地农产品贸易的便捷和高效创造平台支持;建设非洲在华非资源性产品集散和交易中心;探索创新对非经贸合作金融平台和产品,支持设立中非跨境人民币中心,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在对非跨境贸易、清算结算、投融资等领域落地,提升对非金融服务能力;推动建设中非经贸合作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中非经贸合作示范高地,等。

(二)打造重点领域农产品贸易和集散系统

针对非洲国家一些相比其他产地物美价廉的农产品,湖南应当积极开展资源型的农业合作,既让非洲国家从经贸合作中受益,又为我国消费者提供了性价比较高的优质农产品。例如:湖南企业可以和非洲的贝宁、乍得、马里等棉花主产国进行该领域的经贸合作;支持扩大引进非洲的咖啡、可可、腰果、鱼类等优质农产品(顺带提一句:笔者作为会员单位代表出席中非经贸合作研究院成立大会时偶遇坦桑尼亚工农商商会中国办事处副主席王菲女士,并有幸收到她赠送的坦桑尼亚腰果,从外观到口感确实好于一般的腰果),扩大优质农产品贸易往往为两地经贸合作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对非洲农业投资项目的落地可以因地、因国别制宜形成多元化的模式   

以笔者提供常年及海外投资法律服务的客户---袁氏种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为例,经过多年的实践,袁氏公司在马达加斯加、尼日利亚、肯尼亚、安哥拉、乌干达等不同国家都成功试种杂交水稻,从理论到实践论证了在诸多非洲国家推广杂交水稻的可行性,且非洲当地政府和民众已经普遍认可杂交水稻作为他们的种植作物。但因为大部分非洲国家农业配套条件极差,无法形成现代农业产业链,那种在亚洲国家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将农作物种子进口转到技术合作升级实现本地化选育和制种的很成熟的模式显然在非洲国家是水土不服的,因而,袁氏公司经过多年的摸索,根据不同国别情况创造性地运用了若干模式,将项目完整产业体系进行本地化嫁接:

1.马达加斯加模式,即在当地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制种生产杂交水稻种子、并在当地成立非洲首家由中国企业运营的杂交水稻研究中心等一揽子复制模式。

马国是非洲第一大岛国,虽然地理条件得天独厚,被誉为“西南印度洋上的明珠”、生态环境好,但自然灾害(洪水、旱灾、热带风暴)频发、基础设施薄弱、农业机械化普及率低、购买低下。要在当地推广杂交水稻目前看来采用从技术研发、人员培训、当地制种基地、当地政府采购等环环相扣的模式是成功的,虽然这样投入周期较长,但通道一旦建设顺畅,企业的投资收益也是可以实现预期的。目前,袁氏公司和马国政府已经签订了4000公顷杂交水稻本地化项目合作协议,同时配套的种子采购协议、基地建设协议、大米成品采购协议等等都在按部就班地进行。就在前不久的10月26日,马达加斯加驻华大使罗班松.让.路易先生一行为此专门到访湖南长沙,与袁氏公司专家团队和项目团队主要人员进行了会晤和商谈项目的下一步事宜,笔者均有幸参与其中。可以看出,马达加斯加模式应当是比较成功的。

2.尼日利亚模式,即依托东道国本地的资源优势,结合袁氏公司的技术优势和品种优势,双方按照产业孵化中心+示范基地+N个种植基地的协议运作模式。

尼日利亚以其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可以称得上是非洲最适宜发展农业种植业的国家,因此在当地投资农业种植业的外国企业和投资者也比较多,基于此情况,袁氏公司采用了在当地深耕农业领域多年的一家海外上市公司进行合作,结合双方的优势实现当地的杂交水稻本土化。双方就20000公顷的尼日利亚杂交水稻推广合作在2019年首届中非经贸博览会的作为重点项目进行签约,该项目总投资超过20亿元人民币,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笔者也有幸为该项目签约及落地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3.安哥拉模式,即产业园模式。

结合安哥拉当地的经济、社会、自然条件等因素,袁氏公司现在安哥拉实施投资项目模式采用:设立杂交水稻综合开发产业园,设定规模(10000公顷)杂交水稻全产业链封闭运营,中方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土地使用权,并在技术和产业园运行管理上享有主导权,运用机械自动化为主要劳动模式(平原优势),对当地技术人员实地培训手把手传授开展作业。该种模式可以说最大限度的保护了中方投资者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管理权,但也仅仅是基于安哥拉相关土地、产业等法律和政策有利条件下才能得以实现,并非放诸非洲各国而皆准的模式。

五、结    

诚然,湘非农业经贸合作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就实际存在和发展,本次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获批应该是一种提质、规模化的契机和机遇,笔者认为可以研究的领域和途径绝不限于上述的平台技术手段扩大对非农产品贸易、打造重点领域农产品贸易和集散系统、对非农业投资项目落地因地制宜形成多元化模式等三个方面;而且在其中对非投资项目多元化模式分析也是以笔者某一特定客户以最具有湖南优势地位的杂交水稻项目推广为例分析归纳出的情形,并不能代表所有湘非农业合作的全部内容和模式分析。只是希望能通过此类探索能引发更多的对湘非农业经贸合作、中非农业合作方面的思考,在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提出湖南律师方案,更好地助于湖南企业、中国企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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