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法律市场的新蓝海—— 评《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易货贸易
发布日期:2021-07-0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20

 周园   肖会美  

2020年9月21日发布的《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了十一项制度创新试验任务,其中有一项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即“积极探索开展中非易货贸易”。易货贸易为古老的贸易方式,意指以物换物。根据专家介绍,以前中非合作主要体现在矿业上,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采等。但是随着中非交流深入,双方发现非洲的多种产品,跟湖南乃至中国的需求有很多的对接空间。湖南可以通过工程机械、化工、塑料等优势产品,来交换非洲国家的橡胶、咖啡、腰果、可可等优势产品,这不仅能有效扩大中非贸易规模,提升非洲国家的就业水平,也能拓展中非贸易的新渠道,为深化中非合作注入新动能。本文立足于此时事热点,旨在分析易货贸易的运行模式及经济影响,为湖南发展易货贸易建言献策。

一、面面观:穿越时空的易货贸易

(一)历史发展

易货贸易(barter economy)是支付结算方式均为商品及服务的一种交换体系,在贵金属出现之前曾长期作为一般等价物,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000年,由美索不达米亚部落引入,被腓尼基人普遍采用,他们将商品交换给大洋彼岸其他城市的人。而巴比伦则改进了易货贸易的方式,用特定商品交换茶叶、武器和香料。后易货贸易地位逐渐被货币交换体系取代,规模缩小。在经济大萧条及经济危机期间,由于缺乏资金,易货贸易复苏,那时的易货贸易大多通过团体或与银行功能相似的早期金融机构完成。如今易货贸易借助第三次科技革命,利用互联网进入了新的发展模式,其贸易规模也从局部区域扩张到全球范围。

(二)贸易特征

1. 交换方式

易货贸易有直接易货和综合易货两种方式。

直接易货是目前最普遍且应用最广泛的易货形式。其突出的是交换的即时性和直接性。包括个体和公司的交换行为,即采用最传统的以货易货手段,互取所需。更大规模的是专业易货公司易货,这些公司会发展内部会员,设立统一的结算和收费标准,在内部进行商品和服务的调剂;而全球一些较大规模的专业易货公司还会签定合作协议成立区域性或国际性易货组织,相互交流所属会员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还有由互联网公司提供的网上易货贸易平台,各会员在上交会员费后可在平台自由发布商品和服务信息并进行交易。中国目前有中国易货贸易网(Chinabarter)、中企易货交易网(58ehuo)、易货网(ehuoo)、易巴特易货网(ebarter)等网上平台。

综合易货多为两国之间根据双方签订的支付(记帐或清算)协定而进行的物物交换。由国家或地区政府出面,以本国或本区域特色资源换取所需的他国产品。此种交换一般根据协议定期交付结算。

2. 支付方式

在大众认识中,易货贸易通过货物交换抵扣本需支付的金额,没有现金流动便不存在支付的步骤。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交易者可能会使用信用证或采取银行记账冲抵的方式来支付。例如在进行跨国商品交换时,交易双方签订交付相互抵偿价值的货物的合同,并要求进口和出口同时进行,如若货物间交换时效相差较大(假设两公司达成了交换协议,以技术秘密交换石油。一方通过互联网当即完成了交付,另一方航运时长达半个月才能完成交付),先完成交付的一方遭受损失的风险较高。于是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变通的做法是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进行易货贸易。交易双方签订易货合同,承诺在一定时间购买对方一定数量的货物,各自出口的商品按约定的货币计价,总金额基本一致,货款通过开立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即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金额相等或基本相等的信用证。由于交货时间可能存在差异,双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也有先有后,先进口开证的一方为了使对方也履行开证义务,一般都在信用证内规定该证以对方按规定开出信用证为生效条件;或规定该证的金额只能用来作为对方开立回头证之用,以达到制衡的目的。

而银行记账冲抵一般是两国政府在签订双边支付协定,承诺于一定时期内提供给对方金额基本相等的指定种类的商品后,在双方银行互设帐户,再根据协定由各自的对外贸易专业公司签订具体的进出口合同,分别交货。商品出口后,由双方银行凭装运单证进行结汇并在对方国家在本行开立的帐户进行记帐,然后由双方银行按约定的期限结算。若在该时期终了时帐户还有余额(“摆动额”),只要不超过约定的幅度,顺差方不得要求对方用外汇支付,而只能增交货物进行抵冲。

(三)优劣分析

1. 优势

易货贸易具有以下优势。其一,易货贸易不涉现金;这意味着在进行跨国交易时,交易者无需担心汇率变化、外汇储备及银行结算等问题;同时,交易者即使在其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仍能够获得需要的商品用于生产经营。其二,易货贸易为灵活的多边多元交换体系,交换主体从个体、公司到国家,交换品类从商品到服务,交易时间从现在到未来。其三,易货贸易能提高商品利用率,减轻库存,降低不良资产,甚至让资产增值。

诸多易货贸易实例中,小宗的有手机换笔记本电脑,电视机换割草机,交换各自房屋在旅行时的使用权以及提供维修家电的服务来换需要的货物等。大宗的有煤矿换玉米,飞机换咖啡,木材换大豆等;甚至还有军舰换可乐的记录;俄罗斯便是此类大宗易货贸易的典型,其采取这一贸易方式回应美欧的经济制裁,减轻对美元主导下的国际清算制度的依赖,并充分利用其矿产资源及军工优势换取需求的农粮产品。此外,还有交易者通过十几次转手一根别针换取了别墅一年的使用权而让其交换出去的商品价值倍增。这些实例我们对易货贸易优势认知更加清晰。

2. 劣势

易货贸易也存在明显弊端。其一,无统一的交易平台,易货信息交流不畅。目前易货平台数量不少但大多规模较小,交易者很难仅通过一个平台就能够迅速把商品或服务售出,但注册多个平台会导致时间金钱成本上涨而效率降低。其二,无统一的全球结算体系、结算工具和结算标准,跨国交易时仍存在结算困难。其三,无统一的管理机构。目前还没有全球性的机构或组织对易货贸易进行规范管理,如若大宗贸易发生纠纷,调解困难而诉讼成本又过大。其四,无完善的信用保证和价值评估体系,交易中可能出现欺诈情形。交易者的信誉度无法确定,商品质量价值也难以保证,如果交换到更差或有缺陷的商品,退货或赔偿的请求或难以实现。如若交易者交换的是未来的商品使用权或服务,一方在应履约时却拒绝履行,另一方维权也较为困难。

二、易货贸易的法律规制

(一)相关立法及规定

关于易货贸易的立法较少,中国《合同法》第175条(《民法典》第64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对易货贸易的规定也相同,其《民法典》第480条说明“以物易物遵循合同规则。”可见易货贸易虽然形式特殊,但目前仍未有具体规范其的法条设立,产生纠纷时以合同法为准。

美国则对特殊商品的物物交换做出了限制,《美国法典》的第4503条规定“除石油及其他重要产品需总统授权进行易货贸易外,其他产品遵守商业条款,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即可。”第4712条“规定设立机构间小组和易货贸易办公室对易货贸易进行管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制定的《国际对销贸易法律指南》A1(a)章节中为易货贸易合同的订立提供了指导性建议,指出在当供货价值不同时可用交易双方钱或其他经济价值结算差额。

(二)存在问题

以上立法和规定未能解决易货贸易中存在的复杂的问题。交易参与各方之间的利益难以得到公平的保护,交换的商品价值计算、质量标准及交付方式没有统一的规范,现有的易货贸易平台与交易者之间的责任的分配不明……但就中国易货贸易的现状而言,缺少规范且统一的易货贸易平台是最大的问题。国际上很多易货公司通过其国家官方的易货贸易平台并使用其独有的货币体系(平台创设虚拟的易货结算货币单位,为用来记录从事易货交易会员之间交易往来的记账凭证和支付手段,一般都与本国货币等值)进行交易,但中国目前没有这样的平台。现有的较大的该类平台为美国的使用Universal Currency货币的国际互惠贸易协会(IRTA)及使用BANC货币的国家贸易交流协会(NATE),澳大利亚新西兰的使用trade dollar货币的Bartercard平台。此外,易货贸易的税收也没有立法来规范管理,税收监管存在漏洞。

(三)解决之道

建立规范的国际大型易货贸易平台是中国发展易货贸易的必要之举。平台除了提供交易信息外,还应能够形成自己的货币体系、信用体系,对入场公司的资质严格审核、会员的信用进行鉴定评级并提供交易风险提示,维护会员间的交易秩序,处理交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国家需要通过立法对此类平台的行为进行规范并完善监管,使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稳运行并能够助力经济增长。

关于税收管理,首先需要明确并非所有易货贸易都无需缴税。以美国为例,仅非商业团体交换价值相近的商品或劳动无需缴税。其国税局(IRS)认为以物易物的形式进行交易,必须先将其报告为应税收入。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企业应估计其易货产品或服务的公平市场价值。这是通过参考过去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现金交易并将该历史收入作为可报告价值来完成的。当无法准确计算价值时,大多数易货会根据其账面价值进行报告。对于国税局,出于税收目的,估计的易货金额与实际金额相同,这意味着易货形式被与现金付款被同等对待。易货金额应报告为收入,并在易货发生的会计年度中征税。国税局还进一步区分了以物易物的不同形式,每种类型的规则略有不同。大多数非货币业务收入都在1404表(美国个人纳税申报表)C附表C-利润或业务损失中报告。税务局还提示,由于易货贸易会影响税收,因此在做出任何重大合同承诺之前,有必要咨询税务专家。目前中国缺乏类似的具体立法规定,易货贸易存在偷漏税的情况。在易货贸易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形下,为避免国家税收损失,易货贸易税收的具体规章设置也应提上日程。

三、结语

于律师而言,易货贸易是蓝海领域,值得好好耕耘,贡献自己的智慧,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通过该方式获得收益而尽量避免遭受损失。事前如何严格审核合同,确定支付方式、交货时间地点及纠纷解决方式等信息;事中如何协助监督交易进程,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事后若仍有纠纷,如何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的途径保障委托人权益,都是值得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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