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建伟
买卖合同作为“购销合同”,是企业或个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一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设立主体自身对合同条款设立的忽视,关键词的缺失等问题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普遍存在,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检索关键词,在alpha数据库中共检索到2012年至2020年的共6684037份裁判文书,其中判决书2177345份,裁定书3324117份,调解书以及其他类型文书共1182845份。
在买卖合同纠纷频发、类型复杂多样的情况下,合同主体对所签订买卖合同的风险防控意识却十分薄弱,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往往严重损害自身利益。重视买卖合同中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隐患,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防控,对减少交易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促进签约主体双方合同的履行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设置和审查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来提前规避该类风险成为了当下的难题,基于此类问题的思考,本文从实务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的研究入手,总结分析其中常引发争议的合同条款风险点,并针对该类风险提出相应的防控建议,结合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完善提出几点拙见。
买卖合同纠纷离不开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研究分析数据库中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笔者发现签订合同双方的争议焦点常围绕合同内容的此类条款进行,毫无疑问,这也是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注意的高频风险要点。
一、 合同主体风险及防范
在买卖合同纠纷的实务案例中,常出现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既无资金、经营场所和设备,又无固定的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却以公司法人名义对外签订了商事合同,最后因某些因素引发争议的情形。此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合同一方主体不适格,无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无签订特殊合同的主体特定资质、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表人超越职权限制签订合同等。此类主体争议构成了买卖合同纠纷的很大部分,这同时体现出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时防范此类风险的必要性。为了预防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避免此类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慎重选择合同的签约相对方,严格审查签约主体的身份资格、商业信用及履约能力。通过工商局企业信息网,裁判文书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公开渠道了解签约主体的基本信息,是否涉诉或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等情况。在签约时综合考察签约主体的存续情况、企业经营情况以及实缴注册资本等,选择合法存续,履约能力较强的交易主体进行合作。其次,签约前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签订该类合同的主体资质,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注意其代理权授权时间及范围,对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在签约前可要求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上述措施可有效降低合同签约方的履行风险,以及在纠纷前固定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二、 合同标的风险及防范
合同标的作为合同双方签约的主要前提,一般都会约定在合同中,但值得一提的是,签约双方往往仅以品名,规格等简单表述在合同标的条款中,当实际标的物的种类繁多且特征不一时,则容易引发标的物争议的合同纠纷。在案例中主要体现为交货方的规格型号不同于合同约定供应的规格型号、未约定商品品牌,交货方以价低质差的产品代替价高质量好的产品、或者因无规范的计量单位条款,交货方数量上以“车”代替“重量”,从而导致约定数量与实际供货不符等情形。此类约定不明而纷争的事例层出不穷,为应对此类型风险,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对合同签约的标的物进行固定化和特定化,在买卖合同中对产品或者货物的名称、种类、品牌、商标、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或者增加必要的要素条款明确是其所需要的货物或者产品。第二,关于标的物的数量问题,则在合同中注意使用规范的计量单位或者以附件形式明确列名,避免双方可能就标的物产生的歧义争端,杜绝交货方利用合同漏洞以次充好、以少充多,违约耍诈的可能性。第三,审查合同中是否出现对己方不利的标的描述条款,对标的履行不合格的提前约定违约责任等。
三、质量与包装方式约定不明的风险及防范
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关系到买方的核心利益,同时也是确定卖方违约责任的重要前提。但在实践中,合同双方最容易忽视的也是质量标准条款的约定,由于质量标准的约定不明,因而引发了实务中诸多供方以质次产品代替高质量产品,买方拒绝付款的纠纷。在包装条款上,同样存在类似情况,因未约定合理的包装方式致使货物在运输、存储过程中受损,从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也是较为常见。笔者以为,针对此类风险防控,签约方在设定合同内容时,应当详细约定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验收、质量异议期等内容,以及就具体的包装标准以及包装物的回收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减少可能因约定模糊而产生的纠纷隐患。
四、交付与验收约定不明的风险及防范
在关于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该类型买卖合同纠纷实务案例中,双方常常围绕履行方式、运输费用的承担、具体的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验收等方面争论不休,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签订方未明确对交付的次数、每次交付的时间及数量进行约定,而简单以“在……之前交付”等条款进行模糊表示,或者对交付时的内容以及地点,交付后的验收内容与责任约定不清而发生纠纷。就该种类型的买卖合同风险,本文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控:(1)合同签订方应约定明确的履行方式、地点及期限,明确双方的合同责任与义务条款,此外,在货物需要装卸的情况下,还应就交付义务的承担方也进行明确约定。(2)客观合理的设置验收时间及方式,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的瑕疵类型约定与之相适应的检验期间,甚至进一步明确检验机构的选择、送检程序、检验费用的承担等问题。(3)约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承担,严格审查合同用词,避免含义模糊或者上下文矛盾等情况出现。
五、价款以及结算方式风险及防范
研究分析数据库中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合同双方就价款及结算方式发生争议的主要类型为合同双方就付款方式约定不明,双方就现金还是票据、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先款后货还是先货后款、货款是否包含税款,税款的承担等方面展开争议。此些争议主要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就价款以及结算方式进行详细具体的约定所导致。因此,本文建议首先签约双方应明确货款、税金以及运费的承担,设定明确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避免一方交货后面临难以追缴货款的尴尬。另外,建议设定简单、明确且容易实施的付款条件及期限,以转账方式付款的,就收款方的银行账户,包含开户行,账号,联系电话等具体信息均进行明确具体约定,此举亦可在纠纷后减轻付款方的举证责任。最后,约定分期付款的,最好明确每期付款的期限与具体数额。在进行此类合同审查时,同样要避免合同中采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表意不明确的的词汇。
六、.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条款风险及防范
值得一提的是,实务中的买卖合同除以上所列的条款设定常存在风险漏洞,引发双方争议外,因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条款设定不明而造成的合同纠纷同样占据买卖合同纠纷中较大的比重,值得签约主体引起重视。针对此两项的风险审查,本文认为,首先违约责任的条款设置应紧密围绕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严格针对每一项合同义务进行相应的设定,保证该条款设立的全面性。其次在充分尊重买卖双方的谈判地位的基础上,保证违约责任条款的合理性,以便纠纷后主张违约责任的可操作性。就争议解决条款而言,在实务中的合同纠纷常通过诉讼或仲裁处理,为有效减少该条款导致的争议,合同双方最好约定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当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仲裁方式的,则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尤其是在同一区域有两家以上的仲裁机构时,以防双方在以后不能达成一致而致该约定无效。
买卖合同被公认为最重要的典型合同,与此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也是实践中最常见、最广泛的合同纠纷类型,面对爆发式增长且日渐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提前进行风险防控,规避可能产生的条款争议不仅引起了合同主体的重视,我国的法律也不断对此作出规定。即将施行《民法典》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在《合同法》“买卖合同”章的基础上对买卖合同的原有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如就上述的合同主体风险中,存在的合同一方无代理权问题,《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出卖人无权处分时,买受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救济。该条款保护了合同善意相对方的权利,也反映出在买卖合同中详细设定违约责任对进行合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此外,第六百一十二条则修改规定了在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负有保证受让人取得标的物完整物权的义务,该条款使得标的物争议中合同双方的义务范围更加明确,同时可看出当处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方时,规避法律风险的最佳方式便是主动与买受方约定明确具体的履约方式。另外,《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六百二十三条、六百二十四条增加了买卖合同中对检验期间、推定检验,检验标准的规定,为解决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约定不明的纠纷设定了更加详细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典新增了第六百三十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孳息的归属、第六百四十一条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取回权以及买受人的赎回权等诸多规定。
总的来说,《民法典》“买卖合同”章主要在买卖标的物的范围、涉及买卖物运输时的风险负担、出卖人包装义务与回收义务、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使用要件、利益承受、分期付款买卖、保留所有权买卖、适用买卖等方面有较大更新,详细对比上述的买卖合同中常见的合同条款争议,可发现《民法典》对这些方面的增补完善基本上是对上述争议条款进行详细化、明确化的法律规定补充,立法趋势紧跟实务中的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立法条文的设立主要以为合同主体在设定合同条款时,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以及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提供明确可行的法律适用依据为基础。体现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交易“乱象”的立法导向。合同签订主体熟知《民法典》的这些合同条款,有利于根据相应的法律依据保护自己的交易安全,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