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初探
发布日期:2023-02-0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08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及移动设备的发展,短视频产业也蓬勃发展起来。但由于短视频概念不一、质量存在参差、法律属性不明确,短视频领域的侵权现象也层出不穷。本文通过对著作权保护客体条件进行分析并分析短视频的法律性质,提出著作权保护短视频的可能性。因此将短视频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不失为一个可行的模式。

关键词 短视频;著作权;邻接权;独创性

一、问题的提出

  技术的革新是知识产权制度成长的推动力,每一次的技术进步都会激起理论界的讨论进而推动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随着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短视频产业迅速发展。2021年,我国发布《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至2020年底,我国网络视听用户总量约9.5亿,其中短视频用户占92%,高达8.73亿,而且人均日使用时长约为2小时。社会公众通过视频的形式表达自己的观点、想法,短视频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如街头采访式、创意剪辑式、生活分享式。短视频类型不一,再加上制作门槛较低、传播范围广泛、法律属性并不明确等特点,导致短视频侵权行为时有发生。2018年3月,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相关通知,明确提出对二创剪辑类的侵权短视频进行严格审查。国家版权局开展的“剑网2018”行动的整治重点之一就是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2018年底,中国版权协会、腾讯研究院和网络视频正版化联盟共同举办的第五届“中国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研讨会”也把“短视频行业发展与版权治理问题”作为研讨主题。由于短视频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短视频的相关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本文在前述背景下,对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二、著作权客体保护的条件

  从著作权客体类型演进史上看,著作权的客体类型从最初的文字作品,发展到绘画、音乐等艺术作品,再扩充到摄影、视听、计算机软件等利用科学技术的作品。由此可知,随着社会新兴事物的出现,著作权客体也进行了扩张。著作权客体即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成为作品,得到著作权保护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品必须具有“固定性”

     作品的“固定性”是指作者的智力成果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作品的本质是无形信息的集合,我们要使其得到法律的保护就要将其固定到有形或者无形的载体上。在科学、艺术和文学领域中具有固定性的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作品的“固定性”是著作权主体取得权利的基础。作品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固定下来,才能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主体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作品的“固定性”有利于作品的传播。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了创作者一定的专有权来鼓励创作与传播。事实上,大多数作品都固定到有形的载体上,如书本、图画和磁带等,也有一部分作品固定到无形的载体上,如演讲、说书。但是无论是有形的载体还是无形的载体,其都将作品固定下来。因此,作品的“固定性”是将作品保护起来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作品具有“可复制性”与作品具有“固定性”紧密相联。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能够通过印刷、绘画、拍摄等方式复制下来,以达到传播的目的。“可复制性”既是指能够重复产生同样的智力成果,也是指能够被客观认知的外在表现。作品是作者表达内心想法和个性特征的表现形式,而将作者的内心想法表达出来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表现形式,这种能够表达一定思想的表现形式,就是作品。

     (三)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世界各国都以“独创性”为作品的基本要件之一,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二是劳动成果具有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是产生作品的智力创造。

  “独创性”首先强调的是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成果。独立完成是指某一项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个人独立完成或与合作者共同完成,不存在复制、窃取他人作品或合作者之外的其他人的作品。作品是作者个人智力成果的结晶。通过拿来主义复制粘贴他人作品而产生的某一成果不是独立完成的,也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独创性”特别强调的是作品是基于创作而产生的。作品创作是一种智力创造性活动,这种活动的直接结果就是产生独创性作品。因此,作品需要体现作者的智力创造与个性特征,创造性是独创性的核心要素,即没有创造性的成果无法称之为作品。 

  我国作品的“独创性”是指独创性的表达,因此著作权保护一定形式的表达,而非思想。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思想,只要用不同的表达形式呈现出来就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即“固定性”条件、“可复制性”条件和“独创性”条件。只有满足这三个法定条件的智力成果才能纳入到著作权保护客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短视频能够符合著作权保护的法定条件,那么其得到著作权保护就具有可能性。

三、短视频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

  根据现有对著作权客体的分析,本文寻找出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条件,即“固定性”、“可复制性”和“独创性”,这三个条件的认定也能为随着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新型客体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短视频的保护是近两年知识产权界的热门话题之一。短视频是指视频时间短、主题清晰,依托移动智能端分享和传播。虽然短视频近几年才发展起来,但已经形成了势不可挡的趋势,几乎人人都接触过短视频,甚至大部分用户自己制作短视频。同时,由于短视频制作者不同,短视频制作质量参差不齐,形式也不一致。短视频侵权也不断发生,但是所有的短视频都能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吗?随着短视频的兴起,一些与之相关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因此需要我们对这问题进行研究。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

  虽然说短视频的制作门槛低,大部分的短视频仅靠一部摄像设备即可完成。但是在短视频市场中不乏由专业制作团队创造出来的产品。本文认为,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是能够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范畴的。

  首先就“固定性”而言,短视频是将短视频制作者智力成果固定在移动设备上,移动设备作为短视频的载体,将短视频的思想表达固定下来。其次就“可复制性”而言,短视频能够被固定在移动设备上,这就为短视频能够被复制并重复产生同样的智力成果提供基础。因此,社会中也存在很多短视频侵权行为,将优秀的短视频作品进行抄袭模仿。当然也有经过短视频原创制作者许可将其短视频翻版录制的情况。最后就“独创性”而言,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激励创作和保护作品,而有的人认为短视频因为时长不够长所以不能作为作品保护。本文认为,短视频的时长“短”是其与电影作品最显著的区别,然而“短”并不能作为否定其独创性的准则和根据。因此,由短视频制作者精心制作的短视频是符合作品独创性标准的。但是短视频的类型有很多,存在着独创性有无与独创性高低的区别。对于短视频来说,创造性高低不论,只要能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短视频的内容涉及图片、音乐、文字和情节等因素,更多的将这些因素融合到一起。毫无疑问,短视频是原创者的个性化表达,能够一定程度上满足作品对独创性的要求。

  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科技不断进步而不断扩大,并不局限于最初的文字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都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被纳入作品范畴的。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纳入到著作权保护范围。

  (二)无独创性的短视频的邻接权保护

  著作权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但短视频产业中还有许多无独创性的短视频,这些短视频虽然不具有独创性但也包含了制作者的劳动与投入。因此,这类短视频也应当受到必要的保护,本文认为邻接权保护无独创性的短视频不失为一个选择。

  一些单纯记录性的短视频,如对体育赛事、自然风景、生活活动、各种表演的记录,这些拍摄过程只进行了简单录制而不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这种劳动成果的录影只具有机械复制性,因此仅能类似录像制品受邻接权保护。同样的一些主要以表演为内容的短视频,如短视频平台上流行的手势舞等,大量用户创作的短视频均是模仿相同或近似的表演动作;还有依照影视作品的台词和动作进行表演而制作成的短视频,由于在相同或类似的表演模板中,不同表演者的表演并不会完全相同,且在很多情况下表演所存在的个体差异和个性特点足以使观众察觉,但每个表演中与别人不同的小设计尚未实质性影响作品的舞蹈以及作品的影视情节。因此这些短视频只能类似表演活动享有邻接权保护,主要保护的是无独创性的劳动成果及传播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的投入。

  通过前述的分析,短视频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失为一个可行的方法。因此,需要对短视频的保护提出具体的保护方式。本文仅从著作权方面对短视频的保护进行研究。

四、短视频著作权保护

  随着短视频行业不断的快速发展,短视频侵权行为发生的频率逐渐频繁。因此短视频侵权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短视频著作权方面的保护也要提上日程安排。本文从注意义务的角度来研究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分析短视频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这一词的来源可以追溯于中世纪的普通法,是属于英美法律中的概念。注意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行为人参加民事活动都要诚实守信。短视频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需要注意义务的保驾护航。注意义务为短视频行业的参与者设定的附随义务,短视频参与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注意义务。短视频行业的参与者在行为时切实履行注意义务要求的谨慎、善意,就不会侵犯短视频内容的著作权。

  下文从短视频制作者与短视频平台两个主体分析各自的注意义务。首先,短视频制作者履行注意义务能够有效地避免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制作短视频的过程中,制作者应当注意其短视频内容是否可能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因此要仔细、谨慎制作自己的短视频。其次,短视频平台也应当承担与之相关的注意义务。短视频平台既有制作短视频的身份又有为短视频提供发布、传播作用的身份。因此,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有两个方面。一是短视频平台制作自己的短视频进行发布时需要谨慎、注意,防止出现侵害其他短视频的著作权;二是短视频平台类似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遵循法律上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规定。短视频平台需要履行及时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的注意义务。虽然短视频平台并无审查短视频实质内容的注意义务,但是仍应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即审查短视频形式内容的基本注意义务。

五、结语

  随着移动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发展,短视频在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中兴起,成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当代年轻人的一种娱乐方式。短视频内容多样,具有娱乐化、碎片化,制作门槛较低。短视频的侵权现象日益严重,对短视频的保护迫在眉睫。本文认为短视频能够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的三个法定条件,即“固定性”、“可复制性”和“独创性”。对有独创性的短视频进行著作权保护,对于无独创性的短视频可以进行邻接权保护。对短视频进行著作权保护从注意义务出发,分析短视频参与主体的注意义务,不同的主体应承担不同的注意义务,才能有效保护短视频内容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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