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下立法对动物致疫防控体系和制度的完善
发布日期:2021-08-18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74

【摘 要】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席卷全球,疫情防控中发现生物安全的破坏尤其野生动物的滥食,对病毒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保障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成为公共卫生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公共卫生领域风险防范的重视,则直接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加快审议和发布。上述法律在公共卫生安全和风险防范的客观需求与立法精神下,共同构建了动物致疫的防控体系,建立和完善了与动物致疫相关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制度、动物检验检疫制度、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等具体机制,已达到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 公共卫生风险防范;动物致疫;生物安全

  2020年全球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截至2021年5月31日,全球累计确诊病例已超1亿6959万,累计死亡人数已超350余万。野生动物极有可能是本次新冠病毒的中间宿主,甚至可能是病毒来源。捕杀、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将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表决通过并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期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和颁布前,填补公共卫生领域中动物致疫防控的漏洞。

相关法律的修订与发布

  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2020年6月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次委员长会议,对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内容,将《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的修改纳入计划;经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的《生物安全法》则加快了立法进程。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生物安全法》,该法已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该次会议同时也审议、发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了《动物防疫法》,并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观上述立法与修法的内容,保障人民生命健康、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已成为此类法律共同的目的和原则。除此之外,为强化公共卫生风险防范的法治保障,上述法律针对动物致疫等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问题,还建立完善了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制度、动物检验检疫制度、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等具体的防控制度和机制。

建立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新颁布的《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新法要求建立针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监测网络,不仅要对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和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开展主动监测,还进一步要求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该法规定,对于重大新发突发的传染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如本次新型冠状病毒,任何发现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若该突发传染性或聚集性疾病是由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的,因其具有较强的专业属性和技能,除应当履行及时报告的义务外,还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这样的重大新发突发且初始不明原因的聚集性、传染性疾病,法律还要求建立和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合起来进行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措施。

健全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制度

  除建立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外,相关法律还健全了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管理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动物防疫法》等多部法律及相关规定均对此进行了有机衔接,多维度出发,防控动物致疫等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如《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方面,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兽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除明确相关行政部门在疫源疫病监测管理中的职权责外,还新增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修订草案规定,相关从业人员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可能引起人体或者动物疾病的,应当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同级的卫生健康、兽医等主管部门通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针对动物致疫的监测管理,不仅包括对疫源疫病的预测、预报和检测,还包括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制品的无害化处理、控制和预防等具体措施。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对动物致疫的具体防控要求,如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等。该法还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进行管理,并确立了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的动态调整机制、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制度、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制度、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动物疫情通报制度、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合作机制等具体管理措施,以加强对动物疫病或疑似染疫的处理和防控。

完善动物检验检疫制度

  对动物致疫等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防控,除对疫情发生时和爆发后的事中监测和事后控制外,还须从事前的检验检疫着手进行预防和控制。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则完善了对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实施的检验检疫制度,将动物、动物产品按不同类别规定了不同的检疫要求:一是针对屠宰、出售、运输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要求货主主动申报进行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二是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须经检疫合格方可利用;三是对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须经捕获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进行饲养、经营和运输。

  同时该法还将检验检疫制度贯穿了整个市场交易的全链条,除对进入交易市场前的动物、动物产品要求强制申报检疫外,还要求屠宰、经营、运输、进出口、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等交易环节均需附有检疫证明,且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还应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对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该法要求货主应在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处理费用。

禁止滥食野生动物

  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及其防控过程中,滥食野生动物对疫情的重大影响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明令要求革除这一陋习。禁止滥食野生动物也成为了新冠疫情影响下社会公众呼声较高的立法内容,同时也是本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主要亮点之一。

  该法修订草案规定了禁止食用的范围,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除此之外,草案还围绕滥食陋习,对涉及上述野生动物的禁止性行为的范围进行了扩展,具体包括: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对交易链的另一端亦做了禁止规定,从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多方位入手,全面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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