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2-04-25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322

摘 要:信息化时代之下,个人信息保护与每个人密切相关,但在个人信息侵权民事法律纠纷案件中,却存在着维权难、举证难等各种现实障碍,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亟待健全完善。本文就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侵权责任形式和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对个人信息侵权类案件的处理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解决方案,将科技发展置于法治轨道之上,谱写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

关键词:《民法典》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存储越来越便捷,个人信息安全也成为了每一个人所不得不面对和关心的问题,如何既能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保证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能让大数据真正造福经济发展,实现数字经济所带来的红利,正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的重要价值与意义,因此通过法治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和规制极为关键与必要。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这是我国在科学立法方面的一大创举。《民法典》有着非常多的立法亮点与创新,其中之一就是在人格权编中将个人信息作为法定权益予以保护,将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推向了一个新高度。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损害的是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及其相关财产性权益,带来的损失不仅仅是直接的经济损失,更主要的是对当事人包括精神、名誉等方面的无形伤害和间接损失。加之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对于原被告而言本就存在着诉讼成本和各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故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达到的预期往往与裁判最终结果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下文就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侵权责任形式和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一、侵权责任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扩大为所有民事权益,即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7大基本权利及利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侵权责任编中没有单独列明,可参考总则编中第八章民事责任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停止侵害在内的十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停止侵害、损害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

  停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可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适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方式。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人的“删除义务”应尽到“全面、完整、彻底、及时” 的原则以及“去标识化、匿名化”的标准,保证侵权行为被删除后,不仅仅是表面痕迹的删除,而应该是彻底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取或者识别出权利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等行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也被普遍适用。这类案件最为重要的就是侵害到了权利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给当事人的精神上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在一些并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形下,通过赔礼道歉等非物质性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则可以加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意识,如以公开刊登道歉声明的形式来让侵权人充分意识到其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损害赔偿计算

  损失填平原则是关于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一般原则与计算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如果对自然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和六十九条中对于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损害赔偿计算的规定也基本上一致。法律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承载的是个人在不愿意其信息被过度暴露或者不恰当暴露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合法利益,但在实际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是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利益难以确定,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获利远远低于个人信息被侵权后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与伤害。如上文所述,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权益主要为一种人身权益,对于人身权益的侵权责任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通过对我国个人信息侵权的既往案例检索,我们也可以看到,在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侵权纠纷中,法院最终判赔的金额都不高,除了被侵权人所支出的实际维权费用以外,一般不支持物质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则根据实际情况判赔金额在五千元以内。在有些案件中虽然判赔金额会相对较高,如某案中,法院酌定支持了4万元,但相较于原告提起的100万元诉讼主张,法院支持的金额仍然是相当有限的。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二:第一,原告难以证明其具体损失金额;第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法定上限为5000元,司法机关仍倾向于将个人信息权益侵害的行为主要界定为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

  对此,有学者提出,既然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难以确定损失,是否应当在此类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原则,即在不能证明个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在一定金额以下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损失赔偿的数额。法定赔偿是在知识产权类案件中的特殊规定,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侵权损失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准确界定,为了充分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从立法的角度设立了法定赔偿的方式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此观点,保护个人信息的今天,其保护的核心法益仍然是一种人身权益,个人信息作为一项法定权益,是由某个人的若干基础信息的组合或者大量主体个人信息的整合,并不天然具备财产性权益,这与知识产权存在着质的区别。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大数据背后所承载的经济价值与利益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论是“滴滴出行”事件给企业数据合规问题带来的警醒,还是老百姓们日常所接到的无数骚扰电话与垃圾信息,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主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利用其所掌握的海量个人信息获取暴利,甚至侵害国家主权安全,所以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可姑息。笔者认为法定赔偿原则也应当考虑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予以适用,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巨大的侵权类案件,即使无法证明具体的获利金额或者损失金额,也应在法定赔偿范围内要求侵权者进行赔偿,以强化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尊重与保护意识。

  三、结语

这是一个安全的时代,也是一个不安全的时代。安全的时代,是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的梦想正在得以逐一实现;这也是一个不安全的时代,因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会在网络环境下留下难以消失的痕迹,网络流量随时都可能让一个普通人一夜之间成为“网红”,网络曝光也可以让当红明星转瞬成为阶下囚。这是一个充满着“危”“机”的时代,数字经济让人类即使在凶猛的疫情来临时也能从容面对,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表达诸多不同的观点与态度。网络创造无数商机与效益,但没有规则约束的科技肆意发展往往潜伏着更大的危险。我们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和收集的个人信息,在为国家治理、公共管理提供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利益群体,他们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在网络上恣意爬取个人信息,倒卖个人信息非法盈利,严重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侵蚀着人们的私密空间,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在新时代、新背景之下,我们更应用法治的手段为科技发展赋能,真正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腾飞和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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