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7-11-21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27

(2007年8月9日 国人部发〔2007〕109号发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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