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7-11-21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82

(2007年9月19日 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 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五条 《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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