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7-12-13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2

(2007年9月25日 国务院令第50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


  (二)造船厂、修船厂;


  (三)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


  (四)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


  (五)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


  (六)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


上一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