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05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5

(2008年1月3日 劳社部发[2008]3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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