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3-07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58

(2007年12月2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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