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发布日期:2008-06-02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87

(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


(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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