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7-01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87

(2008年5月6日   卫生部令第5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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