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57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2008年9月9日   司法部令第113号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主、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条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五条应试人员在考试前二十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


上一篇: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下一篇: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