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2008年8月28日   国务院令第533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防止畜禽遗传资源流失,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四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进的目的明确、用途合理;


  (二)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三)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来自非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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