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09-03-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2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25日   法释〔2008〕14号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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