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72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11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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