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发布日期:2009-03-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6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9年1月16日 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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