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服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9-03-23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85

军服管理条例


(2009年1月13日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第三条 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四条 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第五条 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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