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
(2009年1月25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本省其他地区居住的人员。但是,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流动人口,禁止歧视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并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房产、人口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在城市街道、社区、乡镇建立流动人口集中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开展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下一篇: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