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4-07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417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2009年2月24日 财企[2009]26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评估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户核算。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本条第一款支出事项发生后,资产评估机构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部分,应当纳入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上一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下一篇: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