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发布日期:2009-04-07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2009年2月26日   国务院令第55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第六条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抗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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