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11

(2009年3月4日   发改投资[2009]620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以下简称第29号令)自2005年3月4日施行以来,对严格市场准入和保障工程咨询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需要,现对第29号令部分条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三条


  本条所称工程咨询业务是指第29号令规定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本条所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社会社团、政府机关、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院以及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关于第六条


  本条是指凡在中国境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并严格依据证书限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执业。


上一篇: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