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4-04-02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78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2013年12月27日  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六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11-2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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