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4-09-16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54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4年7月29日   国务院令第653号发布)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修改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可以承担中国境外通用航空业务,但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

  第十一条修改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开考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向审批机关登记修改为按照职责分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登记

  五、删去《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删去第四十条。

  六、删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上一篇: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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