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应江副庭长首先传达了目前省高院的精神,就司法实践中长沙法院系统对于目前医疗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所持的倾向性意见做了介绍。与会人员就医疗法律实践中适用《侵权责任法》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并结合自身实践,对执业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医疗案件作建设性的法律剖析。会议认为,根据以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由医疗机构举证,《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全部举证责任将由患者承担,虽然如此,医疗机构仍应当配合提供病历资料等证据,否则仍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鉴于目前部分司法鉴定机构还暂不能满足全面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需要,可以考虑由医学会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而不再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做出结论;同时建议以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为主,司法鉴定为补充。
会议成果将提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修改200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提供建设性意见。研讨会对于统一司法争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