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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协会民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暨《食品安全法》论坛综述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528

2016年4月15、16日,湖南省律师协会民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暨《食品安全法》论坛在长沙通程麓山大酒店举行。省律协副会长、民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主任李凤祥主持会议,省食药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文宗、省质监局法规宣传处处长刘功元、市中院民一庭庭长丁念红、长沙徐记海鲜经理莫艳军应邀参会并作主题演讲,省律协监事吴用平列席会议。

民商委全体会议上,李凤祥副会长对民商委2015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2016年民商委计划开展的六项主要工作进行了说明,即:本次《食品安全法》论坛、邀请梁慧星教授来湘演讲、举办《物权法》司法解释专题讲座、与外省律协民商委互相交流学习、举行非诉讼业务拓展活动、承办全国律协民事委员会年会。各参会委员积极参与讨论,为充分发挥民商委在保障律师权益、指导民商律师实务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食品安全法》论坛上,省食药监局李文宗处长从行政监管角度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解读,分享了《食品安全法》的“三新三严”,指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利于恢复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消费的信心;并表达了对律师群体参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希冀,希望律师群体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

长沙市中院丁念红庭长提出当前全国各地法院存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类型案件裁判思路不一致的现象,并结合长沙市中院多年的审判实践,向与会人员分享了本地法院就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从侵权法角度进行裁判的立场和思路,并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安排,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的范围三个维度进行了深入阐释。丁庭长还向与会人员介绍了“谁向谁以……为法律基础主张……权利”的法官思维模式,并结合法院审理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以指导律师更好地提出主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导向阐释了这一思维模式的具体运用。最后,丁庭长梳理了惩罚性赔偿与一般性赔偿不同的构成要件,对当前职业打假人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发表了独到的看法。

省质监局刘功元处长从《食品安全法》修订的背景切入,阐述了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充分体现民意的特点,即风险防范、全过程监管、增加行业协会的监督责任、新增个人举报奖励保护制度。刘处长还表达了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以及在进行信息公开和重大决策时,多引进律师进行法律分析和风险提示,以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经营管理的期待。

徐记海鲜莫艳军经理从企业家角度分享了自身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解决方法。莫经理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践,向与会人员介绍和分享了新《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企业如何遵照新法的标准实现规范经营、为食品安全贡献一份力量的经验和构想。

省律协民商委易华志副主任从律师业务开展的角度提示与会人员应该注意新《食品安全法》给企业家的生产经营活动、行政部门的行业监管带来的重大变化。强调了新法实施后,企业的法律责任加重,首付责任制要求首先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者或消费者不得拒绝、第三方主体在特定情形下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适用第123条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准确界定货值金额的具体标准;刑事责任优先等实务问题。

本次论坛中,与会人员从理论研究、实务操作、行政监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层面,对《食品安全法》疑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热点议题集中于司法实务中对修订后《食品安全法》的具体适用问题,包括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第123条规定之行政处罚中“货值金额”是指食药品的成本价值还是销售价值;转基因食品的标示义务与赔偿责任等。与会四位嘉宾就现场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律师积极实践社会责任的精神和专业素质予以肯定。

省律协监事会成员吴用平对本次会议给予高度评价,充分肯定了民商委在过去的一年里为本省律师提供交流平台的成绩,并对民商委的工作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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