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湘潭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日记》栏目报道,日前,湘潭市岳塘区金湖安置小区的居民停放在小区内的十多台电动车的电瓶,一夜之间全部被偷。就电动车电瓶被偷一事的法律责任问题,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屈素清律师接受了《都市日记》记者的采访。
屈律师表示,业主电动车电瓶被盗的责任问题应从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进行分析,如果说业主的电动车是停放在物业服务范围之内,且物业公司的保安等相关工作人员确实没有尽到工作职责,物业公司未履行对于业主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物业公司是应该对于业主电动车电瓶的丢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从法律上来说,在物业的服务范围内,对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物业公司在工作人员未尽到工作职责或者缺乏基本安保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于由其他人造成的小区业主人身及财产损失,小区物业公司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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