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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被偷“芯”谁之责,金州(湘潭)所屈素青律师解疑惑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38

    据湘潭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日记栏目报道日前湘潭市岳塘区金湖安置小区的居民停放在小区内的十多台电动车的电瓶一夜之间全部被偷就电动车电瓶被偷一事的法律责任问题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屈素清律师接受了都市日记记者的采访

    屈律师表示业主电动车电瓶被盗的责任问题应从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进行分析如果说业主的电动车是停放在物业服务范围之内且物业公司的保安等相关工作人员确实没有尽到工作职责物业公司未履行对于业主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物业公司是应该对于业主电动车电瓶的丢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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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从法律上来说在物业的服务范围内对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物业公司在工作人员未尽到工作职责或者缺乏基本安保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于由其他人造成的小区业主人身及财产损失小区物业公司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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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通过包括电视栏目在内的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日常所需的法律知识大力传播法治理念提高社会公众法律素养今后,金州(湘潭)所将一如既往的坚持普法宣传的相关活动做人民群众身边的法律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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