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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发布民生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1-12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43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

1月11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妇女联合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全省法院“情暖三湘”民生司法保障行动进展和情况,并发布涉民生案件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聚焦就业、医疗、教育、住房、消费、婚姻等民生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起来看!



01

女职工孕期遭解雇,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胡某诉湖南某设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女子胡某入职湖南某设备公司,任职高级交易顾问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设备公司通过微信向胡某安排工作任务,并按月支付了劳动报酬。2020年4月,经医院检查,胡某已怀孕12周,某设备公司亦知晓怀孕的事实。4月27日,该公司解除了与胡某之间的用工关系。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于2020年10月裁决公司支付胡某赔偿金30000元、二倍工资差额30310.34元。胡某和某设备公司均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某设备公司辩称,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胡某在职期间做假单。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定,某设备公司虽主张胡某在职期间做假单,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但是所提交的证据仅为系统截图,未提交相应的成交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且内部系统可由公司后台操作。另公司在解除与胡某的用工关系时,并未就开除原因作出说明。法院认定某设备公司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显然缺乏合理性,且胡某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在孕期,某设备公司亦知晓胡某尚在孕期的事实,因此,某设备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此外,胡某于2019年3月入职,某设备公司未与胡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胡某二倍工资。法院最终判决某设备公司向胡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8104.3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755.74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案综合企业规章制度内容与女职工违纪行为的举证情况,对女职工违纪情况予以审查并依法作出认定,判令用人单位承担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通过个案裁判倡导平衡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基本劳动权、生存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管理权,有利彰显稳就业惠民生的司法价值,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02

73岁卖菜奶奶因交通事故受伤,自食其力仍可获赔误工费——刘某诉王某、湖南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不慎与同向右侧驾驶三轮车的卖菜奶奶刘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往右避让其他车辆时,对右侧车辆动态观察不足,采取措施不当,系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经鉴定,73岁的刘某肩轴损伤,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刘某起诉至法院。某保险公司辩称,刘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等相关材料佐证误工损失,其主张的误工费13924.61元应不予支持。庭审中,刘某陈述其租赁他人菜地种菜和卖菜维持生计,申请了两名共同卖菜的人员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微信交易记录、卖菜记账本、照片及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侵权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判定在于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害为依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结合老年人的医疗情况、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案件相关事实,依法应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本案中,刘某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交的一系列的证据能够证明,刘某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卖菜获取收入来源,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某误工费。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已履行理赔义务。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很多年满60周岁的老人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务工和劳作。若不幸发生了侵权事故,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导致其收入减少。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实际不符,而且也违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客观上有失公平。支持超过退休年龄,但仍自食其力的老年人误工费,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劳作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向公众传递尊重劳动和劳动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推动实现老有所为、保障老有所养,具有参考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03

已实施完胚胎培育的丧偶妇女,可继续完成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邹某诉湖南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邹某与丈夫陈某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湖南省某医院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湖南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2021年5月,陈某死亡。后邹某要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邹某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邹某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邹某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邹某的医疗服务合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依法认定邹某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本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04

外墙脱落砸死卖气球的商贩,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近亲属诉某物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李某在某商铺门口售卖气球,被正上方高空坠落的水泥块砸中头部受伤,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两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查查明,涉案小区南面外墙墙面水泥石块脱落,砸中受害人李某头部,致李某死亡。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小区外墙水泥块脱落一方面是因外装饰层厚度超厚且未采取加强措施;另一方面是受季节、日夜温差以及装饰层上表面打孔影响,导致悬挑板外侧的装饰层开裂和空鼓,受雨水侵蚀后,外装饰层与悬挑板结构层之间的界面粘结力不断降低,最终外装饰层在自重作用下发生脱落。李某近亲属将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管理者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有审慎管理义务,有义务对建筑进行检查、维修、养护等。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建筑的管理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尽到了检查、维修、养护等义务,未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推定其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该建筑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本案案涉建筑物外装饰层部位存在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房地产公司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判决后,两公司均未提起上诉,双方息诉服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高层小区逐渐老化,一些外墙面年久失修,造成外墙、玻璃幕墙脱落砸人砸车事故也越来越多,对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造成了直接威胁。另外,“头顶上的威胁”并不只源自不文明地“随手一扔”,一个违规搭建的广告牌,一面疏于保养的外墙,甚至是一块松动的玻璃,每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无心之失”,都可能酿成悲剧。通过本案的裁判,提醒公众警惕高空坠物之害,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楼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提升人们的安全认识水平。



05

销售含“西地那非”性保健品,店主获刑——湖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诉吕某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吕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05年10月,二人以王某的名义办理了性保健品营业执照,主要销售性保健食品及成人用品等。2017年以来,吕某在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明知来源可疑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进“虫草鹿鞭丸”“蟲草鹿鞭丸”“黑馬”等性保健品在店内进行销售。2022年4月,县公安局民警发现“性保健品批发”店内销售的保健品系三无产品,随即对店内的“虫草鹿鞭丸”“蟲草鹿鞭丸”“黑馬”三种性保健品进行扣押并抽样送检。经鉴定,该三种性保健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吕某销售该三种性保健品的销售额为一万元左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吕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7月立案审查,于同日履行公告程序。2022年12月,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1月,市人民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吕某作为经营者,应当依照进货查验等相关规定,在采购食品进货环节,严格履行查验供货者的生产或者销售许可证以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建立相应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吕某一直未切实履行上述进货查验义务,致使含有非法添加物质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成分的性保健品流入市场,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经营秩序的良性运行以及良好经营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综合考虑吕某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销售时间与销售金额等案件具体情况,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承担民事公益诉讼8倍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保健品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乱象,其中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还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必须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守护群众的食品安全。通过该案的审理,警醒食品行业的经营者对于购买食材的来源以及相应的执行标准一定要进行核实,并且在日常的经营中恪守法律法规的底线,坚守社会责任。也警示广大消费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认识,理性选择保健产品。



06

馒头里偷加甜蜜素,直接入刑——郴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曾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曾某成立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办A老面馒头店并对外招收加盟店、直营店,目前拥有40余家加盟店。谢某、王某1、王某2、黄某通过口头协议约定成为公司股东。郎某系公司员工、某直营店经营者。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曾某、郎某明知生产馒头不可添加甜蜜素,为了盈利,二人商定由郎某大量生产添加甜蜜素的老面馒头,通过A老面馒头品牌各加盟店、直营店对外销售。据统计,两人共计销售含甜蜜素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馒头513680个,总销售额为308208元。为营造其品牌效应,曾某仍指定A老面馒头店所属加盟店从郎某处购进馒头、不允许加盟店买卖其他品牌商品,致使大量含有甜蜜素不合格的馒头通过郴州A品牌的加盟店、直营店对外销售。黄某系某早餐店经营者,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其明知销售的馒头中不能含有甜蜜素,为盈利仍采购、销售郎某所生产的馒头18900个,总销售额18900元。2022年4月,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销售的馒头甜蜜素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郎某等6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黄某明知其所进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郎某等7人二年六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十二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罚金。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最基本的利益。馒头又是人民群众喜爱的早点食品,但个别不法生产商为了使生产的馒头外观白净、口感甜润而销售盈利,在馒头中非法添加甜蜜素,过量摄入甜蜜素会对神经系统造成损伤。本案中,七名被告人为谋取利益,置食品安全于不顾,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是严重侵犯了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通过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向广大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从业者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诚信经营,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7

农村改厕化粪池质量不合格,三人获刑并罚金——吴某1、吴某2等人销售伪劣产品罪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吴某1分别以“湖南某生态公司”“湖南某农业公司”名义中标湖南某市2021年农村改厕化粪池采购项目第一标段、第二标段。采购合同中规定化粪池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后吴某1与吴某2、邹某商量合伙销售整体三格式玻璃钢化粪池至第一标段、第二标段的各个乡镇,三人各占一股,利润平均分配。经查,吴某1、吴某2、邹某销售化粪池共611个,销售金额共计638757元。上述化粪池检测为严重不合格产品。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1、吴某2、邹某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处罚。吴某1、吴某2、邹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邹某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在单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主动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纪委监委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吴某1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吴某2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邹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责令三人将非法销售金额638757元退赔给市农业农村局。



典型意义

小小化粪池,一头连着民生难题,一头连接着生态文明建设的难题。厕改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是能够为群众解决实际难题,给他们生活带来更多实惠的民生项目,这本身就是群众期盼的事情。本案中,吴某强1等人销售化粪池不符合国家标准,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让“民生”工程成为了“民怨”工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各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事关民生、事关民情的案件,依法加大财产处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全力保障农资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08

新业态平台企业对网约配送员存在劳动管理的,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湖南某互联网公司与市人社局、张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张某入职湖南某互联网公司,2021年9月,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离职,张某就职期间主要从事该公司所属的湘潭城铁站点范围内派送外卖工作。该互联网公司给每个骑手配备了1个箱子,2套秋冬装衣服,上面印有某外卖平台标志。公司对张某派送外卖的准点率、派单等进行了管理,并对张某的上班时间、休息时间、工作持续性均有严格规定,张某没有改变各单派送外卖交易价格的权利。张某每月均能从该工作中获得4000至6000元不等的收入,并为其主要生活来源。2021年9月,某互联网公司以自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张某为雇员在某财产保险股公司投保骑手雇主责任保险,该保险投保的前提是被投保人与投保人某互联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已年满十六周岁。2021年9月,张某在某互联网公司所属的湘潭城铁站点范围内派送外卖时,因逆向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另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22年3月,张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将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某互联网公司和张某进行了送达。某互联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劳动关系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生效要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用工的也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某主要从事某互联网公司所属的湘潭城铁站点范围内派送外卖工作,每月收入为张峻的主要生活来源。该公司亦以自己为投保人,张某为雇员在保险公司投保骑手雇主责任保险,该保险投保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某互联网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质,张某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派送外卖属于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该公司对派送外卖的准点率、派单等进行了管理,张某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没有自主决定权,也没有改变各单派送外卖交易价格的权利。因此,该互联网公司对张某已经实际用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情形,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市人社局在认定工伤行政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且在行使工伤认定职权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某互联网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约配送员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群体,如何维护好其劳动权益也频频引发舆论热议。在网约配送行业中,平台企业对网约配送员存在多种组织和管理模式。在类似本案的模式中,平台向特定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对派送外卖的准点率、派单等进行了管理,且平台企业制定统一的配送服务规则和服务费结算标准,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亦受外包企业管理控制,使他们按照一定模式和标准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因此,平台公司应当作为用工主体或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和责任。本案的处理对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定新业态劳动者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促使其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注重审查平台的运营方式、算法规则等,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存在劳动管理行为,以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09

变“强制执行”为“能动执行”,千名群众喝上放心水——常德某小区157户业主代表与常德某房产公司房屋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2年,常德某房产公司开发了一个商住小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该房产公司应该安排符合国家标准的自来水公司安装水管、每户水表单独立户。但常德某房产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是私自在小区入口设立一块总水表,与供水企业结算。小区内的水管和业主家中的水表则由常德某房产公司安装,使用的水费也是向其设立的物业公司缴纳,不与正规的自来水公司直接结算。业主由于未向正规自水公司单独立户水表,而无法享受阶梯水阶优惠。同时,小区自来水管道破损严重,物业公司拒绝维修,而正规的自来水公司又无义务维护,小区供水水质存在隐患。为维护合法权益,该小区157户业主代表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常德某房产公司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裁决得到支持。2023年3月,常德某小区157户业主代表向常德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本案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常德某房产公司进行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经过多次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非法将公司财产转移至个人名下,后续更换了法定代表人。李某名下的12间门面,价值2000多万元,每年数十万元出租收益经常用于被执行人常德某房产公司开销。执行法官遂通知原法定代表人李某配合调查,李某以种种理由回避。执行法院后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在公安部门锁定了李某具体位置后,连夜赶往长沙,将李某拘传回本地。李某最终承认门面所有权和利益用途等事实,愿意达成执行和解,并承诺在水表单独立户、管道改造完成前,全部履行到位。为了保证执行质量,防止案件执行又出现障碍,该工程正式施工后,执行法院多次驱车赶赴现场,进行监督施工,并委托街道办、社区负责日常监督。经过80多天的施工,3000多名业主的水表和自来水管道全部改造到位。



典型意义

用水问题关乎民生福祉。执行法院主动担当,把“能动”的效果体现在日常执行工作上,以能动司法切实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理念。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采用了多种执行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并通过与当地政府、司法局、街道办、社区、自来水公司等单位或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力争促进执行和解。最大程度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妥善解决小区业主的安全用水问题。



10

培训机构卷款跑路,209万元全部执行到位——68名学生家长与某英语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起,68名家长先后为孩子在某英语培训机构报名了不同级别的培训课程,并对照《学生课程注册合同》,陆续缴纳了培训费5-10万元不等。2021年8月,该培训机构突然关停了所有校区,并告知学生和家长,改为第三方线上平台完成剩余课时。家长们均要求解除与该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并要求退还未开课程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家长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培训机构公私账户混用,判决由某英语培训机构折价退还剩余课时费用,公司股东陈某1、陈某2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2023年3月,家长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该英语培训机构已宣告破产,股东卷款跑路。执行法院遂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该培训机构股东名下还有一套位于芙蓉路繁华地段,面积500多平米的商住房。考虑到该系列案涉及多名申请执行人,且大部分为学生家长,执行法院加快了资产处理进度,最终上述房产于2023年8月以500余万元价格拍卖成交。执行法院持续跟进,并督促完成了交割手续。在扣除了与本案无关的一些案外费用后,于8月28日开学前夕将剩余案款209万元全部及时发放到了68名学生家长手中。



典型意义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普遍存在于教育培训行业,有些培训机构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闭店歇业,当“跑路”成为不少机构面对经营状况不善作出的“脱身之计”时,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消费者在购买教育产品时,应审慎选择教育部门备案审批、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认真审查培训机构的教育资质和经营状况,避免出现教育机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一旦发生纠纷,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时间采取维权措施,避免权益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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