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全面和准确地把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上述精神就是要在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过程中,完善包括涉外法律服务在内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和公民打造牢固可靠的合法权益保护屏障。为此,必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尽快形成覆盖全面、服务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将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与社会化法律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以法律服务引导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有序推进,确保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建立在公正高效的法治保障基础之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自此,用法律来解决涉外事务,成为对外开放工作的重要方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政策主张。
从“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到“加强涉外法治工作”,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反映了在依法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方面的指导思想的变化。“涉外法律工作”主要还是着眼于制定相对较为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来为涉外法律事务的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涉外法治工作”则不仅要关注涉外立法,更重要的是要在涉外执法、涉外司法等方面下功夫,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让“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和公民切切实实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以及能够通过具有实效的法律服务来帮助他们在海外切实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据上可见,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仅在国内法治建设领域推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重要举措,而且将法治价值延伸到了“国外”“境外”,提出了依法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明确思路。
2023年11月27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涉外法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要环节和重点、重要举措等涵盖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涉外法治体系”这样的理论高度来擘画涉外法治工作的全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要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要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上述重要论述中的三大方面内容:一是把涉外法治工作视为“系统工程”,将法律服务首次纳入了法治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中,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二是强调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养一批国际一流的“律师事务所”;三是提醒“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和公民要注重运用法治和规则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对于国内法治建设主要侧重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重要法治环节的工作来说,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过程中,由于国家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有效地跟进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国门,因此,一旦“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和公民在国外和境外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最现实和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向中国企业和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来帮助中国企业和公民运用法治和规则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突出涉外法律服务在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地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了全面战略部署和安排,强调要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上述规定有两个重要的亮点值得充分关注,一是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确认了涉外法治工作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法治人才培养“六个环节”组成,这就大大丰富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法治环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环节”的法治内涵,拓展了法治价值作用的领域,把法律服务和法治人才培养作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而推动了国内法治中的法治功能的“外溢”。二是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突出了要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以适应中国企业和公民参与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的需要。
事实上,涉外法治建设是涉及“一体两面”的涉外法律事务,既包括外国企业和公民到中国境内来投资和从事贸易活动,需要通过健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来有效保证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包括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在境外需要在尊重所在国法律法规前提下,按照国际法的基本规则以及中国国内法治价值的指引,来有效地主张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论是“请进来”,还是“走出去”,涉外法律事务的当事人都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法治为了人民的原则出发,对“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首先应当是外交或外事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可以通过在驻外使领馆设立“法务”工作机构来为中国企业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此外,在驻外使领馆服务条件有限的情形下,可以大力发展社会性法律服务,鼓励中国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国门,建立综合性的法律服务机构,与“法务”工作机构相互配合,形成一个为中国企业和公民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网络。对于“请进来”的外国企业和公民,如果在中国境外遇到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形,也可以通过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注册营业的方式来为本国企业和公民在华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此外,中国的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开辟专门为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公民维权的法律服务渠道,形成以国际合作为基础的涉外法律服务全球网络。
总的来说,在涉外法治工作中,涉外法律服务和涉外司法相对于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更具有法律服务上的实效,因此,在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把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放在构建审判、仲裁与调解“三位一体”的司法体制机制上,还要重点关注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地位和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要推动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与社会化法律服务的有机融合和相互借力,要构建全球性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以满足不断增加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提升依法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