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质量,拟建立湖南省融资性担保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介机构范围
备选库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二、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的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当前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2、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具备与委托审计项目或服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3、注册住所在湖南省辖内或者依法在湖南省辖内设立的分所;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
5、在受聘执业期间,有能力按照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委托开展审计和其他服务,并按时保质完成受托任务;
6、长株潭地区,上年度年检合格且继续在本所(不含分所的所本级,下同)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30人以上;上年度本所业务收入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近三年本所累计业务收入在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上年度年检合格且继续在本所(不含分所的所本级,下同)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5人以上;上年度本所业务收入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近三年本所累计业务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7、依法在湖南省辖内设立的分所,上年度年检合格且继续在本分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5人以上;上年度本分所业务收入在人民币400万元以上,近三年本分所累计业务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8、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基本评价信息良好,近三年未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的记录;
9、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产评估机构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资产评估公司,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当前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2、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具备与委托评估项目适应的资质条件;
3、注册住所在湖南省辖内或依法在湖南省辖内设立的分所;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
5、在受聘执业期间,有能力按照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融资性担保单位的委托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受托任务;
6、上年度年检合格且继续在本所(不含分所的所本级,下同)专职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在15人以上;上年度本所业务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本所累计业务收入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7、依法在湖南省辖内设立的分所,上年度年检合格且继续在本分所专职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年度本分所业务收入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近三年本分所累计业务收入在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
8、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基本评价信息良好,近三年未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的记录;
9、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律师事务所
1、依法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当前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2、注册住所在湖南省辖内或依法在湖南省辖内设立的分所;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4、在受聘执业期间,有能力按照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融资性担保单位的委托开展有关法律服务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受托任务;
5、上年度考核称职且继续在本所(不含分所的所本级,下同)专职执业的律师人数在20人以上;上年度本所业务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本所累计业务收入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6、依法在湖南省内设立的分所,上年度考核称职且继续在本分所专职执业的律师人数在15人以上;上年度本分所业务收入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近三年本分所累计业务收入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7、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基本评价信息良好,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无不良投诉记录;
8、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信用评级机构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经工商年检合格的信用评级机构法人或其全资分支机构;
2、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具备与委托评估项目适应的资质条件;
3、上年度年检合格且继续在本部(不含分支机构的机构本级,下同) 执业的专职评级人员在20人以上;上年度本所业务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本所累计业务收入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4、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有完善的评级工作方案和评级方法体系;
5、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6、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资料报送内容
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在2012年5月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省政府金融办: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
(三)资质证书;
(四)注册资金、人员构成、部门设置、管理制度以及既有业绩等基本情况;
(五)执业人员执业证书;
(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关于近三年无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无不良投诉记录的证明;
(八)执业承诺函;
(九)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执业承诺函内容
执业承诺函至少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承诺:
(一)接受本办法的管理;
(二)愿意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相关业务;
(三)客观独立、公正执业,保证工作质量;
(四)诚实守信,不搞恶性竞争;
(五)未经监管部门和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将有关工作底稿及开展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单位的相关信息对外披露,根据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守则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或披露的除外;
(六)愿意参加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五、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长沙市五一大道351号省政府机关二院6办公楼5楼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银行处
联系人:陈顺求、冯坚 ;联系电话: 82212772。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