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湘办〔2012〕28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省法律顾问团)工作,充分发挥省法律顾问在决策、管理中的咨询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法律顾问团是专门为省领导机关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咨询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为法治湖南建设和省领导机关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根据需要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务。
本规则所称省领导机关,是指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
第三条 省司法厅负责省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省法律顾问由省司法厅在国际、国内知名法律专家、执业律师中推荐,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聘任。省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
省法律顾问团设团长1人,由省司法厅厅长兼任。设副团长2—3人,由省法律顾问推举产生。
省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法律顾问根据省领导机关交办或者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我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对重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对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为省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参加以省领导机关名义洽谈、签约的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招投标,起草、审查、修改重大合同、项目法律文书;
(五)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和重大案件,参与调查、调解,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就涉及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或者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七)就我省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办理省领导机关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省法律顾问团团长是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领导省法律顾问团的工作,组织、协调省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
(二)对省法律顾问向省领导机关出具的重要法律咨询意见进行审查把关;
(三)定期听取省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定期向省领导机关报告省法律顾问团的工作情况;
(四)组织对省法律顾问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意见;
(五)与履职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省领导机关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专人负责与省法律顾问团的联系工作。
省直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与省法律顾问团的联系制度,指定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专人负责与省法律顾问团的联系工作,定期向省法律顾问团办公室申报需要省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重大法律事务。
第八条 省领导机关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由省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指派具有承办该项法律事务专业特长的省法律顾问办理。
第九条 省法律顾问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一)出具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书面法律咨询意见应一事一结,并由省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存档;
(二)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口头法律咨询意见事后要形成书面记录,定期交省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存档;
(三)参加合同、项目谈判,参与重大涉法事件和重大案件的调查、调解和处理,开展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书、文件;
(四)有助于完成省领导机关交办或者委托法律事务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省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对省领导机关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省法律顾问办理省领导机关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应当认真负责,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做到合法、准确、及时。
第十二条 对省法律顾问团组织的活动,省法律顾问应当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向省法律顾问团负责人请假。
第十三条 省法律顾问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担任省领导机关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省领导机关利益或者违反省领导机关决定的事务。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法律顾问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承办的案件有关联或者利害冲突的;
(二)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其他顾问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顾问单位有关联或者利害冲突的;
(三)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因其他情形应当回避的,省法律顾问团团长可以要求其回避,省法律顾问应当服从回避的要求。
第十五条 省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所接触的国家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省法律顾问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未经省领导机关同意,省法律顾问不得对拟议中的未决定事项和已决定事项的结果以及形成过程等情况向社会发布或者向他人泄露。
第十六条 省法律顾问在办理省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以外的法律业务时,不得以省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第十七条 省法律顾问在履行工作职责、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时,使用由省法律顾问团统一印制的省法律顾问名片。
省法律顾问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省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利用广告、报刊、网络等进行不适当宣传,不得利用省法律顾问的身份招揽法律业务。
第十八条 省法律顾问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可在聘期内申请解聘,也可由省法律顾问团报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解聘。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省领导机关的联络部门向省法律顾问团交办法律事务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
省法律顾问办理省领导机关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条 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可取得适当的工作报酬,并按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等费用。
省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