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知荣律师)
律师参与诉讼,是我国司法制度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制度设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要力量,应当依法执业,主动维护法庭秩序,杜绝“闹庭”行为,与法检共同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一、 深刻认识律师“闹庭”的危害
综观近年来湖南律师文某某和杨某某的“闹庭”案件,皆突出表现了这些偏门律师法律素养较低,企图利用干扰庭审秩序等“闹庭”手段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扭转乾坤。比如,律师杨某某不分案件具体情况,“为了死磕而死磕”,树立“为权利而斗争”的脸谱化形象,采取哗众取宠、歪曲炒作等形式,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大肆攻击司法、隔空叫骂,污染网络空间,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二、 科学借鉴防止律师“闹庭”的制度规范
在欧美国家,律师言论有着严格的规范,不仅对当庭发言权,对庭外发言也同样有严格的要求。律师可以在庭上以专业表现来展示自己的才华,但绝不允许发生“闹庭”事件,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法律惩处。
在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规定,原则上正在参与或曾经参加关于某事务调查或者诉讼的律师,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作的庭外言论会被公共媒体传播,并对裁判程序有产生严重损害的重大可能,则不得发表这种言论。
在英美法系中,律师如果在法庭上具有藐视行为,如使用污辱性的言词,或直接污辱法官、公布污蔑法庭的材料等,这类律师“闹庭”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以藐视法庭罪论之。
在德国,律师协会以及法院可以对律师进行惩戒,对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诋毁性、侮辱性的语句等违反律师职业义务的行为,法院可以处以警告、严重警告、罚款,甚至暂停业务、吊销律师资格。
可见,域外法下,对律师规范执业既有制度保障,更有严格的要求,绝不允许律师执业违规,遑论律师“闹庭”。
我们应借鉴国外律师管理的先进经验,规范和惩治相结合,促使律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依规执业。
三、 依法执业才是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正道
提升执业道德水平。律师应当通过自身的理性、专业和敬业精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构建良好法治环境,坚守公平正义底线,切莫以“闹庭者”为荣,视独角兽如无物。
自觉规范律师言论。按照修改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甄别不当律师公开言论的原则性条款,对相应的处罚措施怀有敬畏之心。并对律师发表不当言论制定了处罚措施。
有效管控律师言行。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综合采用惩戒谈话、责令改正和行业纪律处分等措施,对存有不当言行的律师予以必要的惩戒,杜绝律师制造“闹庭”闹剧,扰乱司法公正审判。
唯有做到上述三个方面,律师事业才能健康发展,大多数律师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广大律师的执业之路才能走的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