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湘各有关单位、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做好2018年度中央在湘单位、省级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备案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执业证书的中央在湘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省级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中央在湘单位是指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湘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中央企业在湘分支机构及子企业。省级单位是指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省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省属国有企业。
二、考核备案内容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2018年度履职情况考核结果。
三、考核备案时间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时间为5月15日-31日,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
四、考核备案程序
1.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录入《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并盖章。
2.所在单位完成考核后,应当将本单位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汇总,编制《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连同所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及其公职律师证书、公司律师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备案。
3.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根据所在单位考核结果,记入公职律师证书、公司律师证书,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五、其他要求
1.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条件的,以及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或者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公职律师证书、公司律师证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办理注销手续,其年度考核结果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2.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所在单位应当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央在湘单位、省级单位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加入省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力,履行会员义务。请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于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前将会费缴至省律师协会。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与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联系。
联系人:唐健,联系电话84586075
附件:
湖南省司法厅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