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处)、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
根据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中华全国律协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20】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20年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募名额
2020年度我省律师志愿者招募名额共12名,按各市州律师数量进行分配(见附件1),每个市州志愿者报名人数不得少于分配数,省厅将按照计划名额择优推荐。
二、招募条件
律师志愿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讲政治,重自律,热心公益,有奉献精神。
2.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执业三年以上,有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3.工作敬业,责任心强,善于沟通,理性对待冲突和纠纷。
4.无酗酒、嗜赌等不良习惯,无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等不良记录。
5.身体健康,年龄在25-55岁之间(具有特殊经历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招募程序和要求
1.各地应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大力宣传“1+1”行动和法律援助志愿精神,以多种形式发布律师志愿者招募信息,公布报名地址、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动员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志愿者行动。
2.律师志愿者向所在市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处)报名, 省直属会员所律师报名工作由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负责。报名时填写报名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提交律师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以及近期2寸免冠彩照3张,并提供参加社会保障的缴费凭证和享受医疗保障凭证的复印件。各地要严格审核,确保报名信息的真实性,报名表由市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处)签署意见后,连同上述有关证件复印件在4月25日前报省厅律师工作处。省厅审核后,4月30日前将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
3.省厅律师工作处5月31日前组织经审核确认的律师志愿者进行体检(体检标准见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官网),与体检合格的律师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书。项目办收到协议书后向律师志愿者发送《派遣通知书》(注明服务岗位、服务年限、培训报到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4.6月10日前,省厅组织律师志愿者参加“1+1”项目办组织的统一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政策待遇
1.律师志愿者各项政策待遇按《关于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09〕2号)文件执行。
2.服务于新疆、青海、甘肃的律师志愿者,办公、差旅、通讯和文印费用补贴每人每月3800元。在其他地区服务的律师志愿者,办公、差旅、通讯和文印费用补贴每人每月3300元。
3.服务于新疆、青海、甘肃的律师志愿者,增加高原费用补贴分别为:新疆、青海、甘肃每人每年1.5万元。
4.律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免交服务期内的律师协会会费。连续志愿服务2年以上(含2年)的律师志愿者,结束志愿服务后,可按增加的执业服务年限,继续享受免交律师协会会费的待遇。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要加大指导力度,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招募、派遣、管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省直属会员所的招募、派遣、管理工作由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负责。
2.健全“1+1”行动志愿者招募选拔机制。严格执行招募选拔条件,确保高素质、高水平和高境界的志愿者加入到“1+1”行动中来。要加强对报名者综合素质的考评,以海选和精选的方式,优中选优,精益求精。同时,在选拔志愿者时,增加职业履历、惯常表现、工作能力、同事评价、业余爱好、经济条件等参考指标,以加强对报名者综合素质的考评。
3.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各市州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要加大律师志愿者管理力度,告知志愿者职责和要求(见附件3),及时了解律师志愿者工作、学习、家庭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对违法违规、不合格的律师志愿者,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严重违纪的律师志愿者,派出单位应当作出严肃处理,以维护湖南律师的形象。
4.大力宣传。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优势,围绕主题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让社会更多的人关注、支持“1+1”行动,进一步提高“1+1”行动的社会知晓度。要进一步发掘、推荐律师志愿者典型,通过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联系人:傅文林,电话:0731-84586071,邮箱:498581269@qq.com
附件:1.“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2020年度招募计划
分配表
2.“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报名表
3.《“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20年度实施与管理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2020年3月26日
附件1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2020年度
招募计划分配表
市(州) | 2019年专职律师 人数 | 2020年律师志愿者 分配名额 |
长沙 | 8243 | 4 |
株洲 | 590 |
1
|
湘潭 | 494 | |
衡阳 | 594 |
1 |
邵阳 | 655 | |
岳阳 | 537 |
1 |
常德 | 584 | |
益阳 | 439 |
1 |
郴州 | 597 | |
永州 | 459 |
1 |
娄底 | 474 | |
怀化 | 381 | 1 |
湘西 | 262 | |
张家界 | 291 | |
省律协直属 会员所管委会 | 1992 |
2
2 |
合计 | 16592 |
12
|
注:派遣省份涉及:内蒙古、广西、湖南、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兵团
附件2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
志愿者报名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贴照 片处 | ||||
民 族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
学 历 | 身体状况 | 执业年限 | |||||
身份证号 | 现执业地 | ||||||
执业证号 | 执业律所 | ||||||
志愿服务 地点 | 志愿服务年限 | 是否服从调剂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联系方式 | 电子邮件 | ||||||
紧急联系人 | 关系 | ||||||
联系电话 | 家庭地址 | ||||||
个人简介(可附页)
| |||||||
申 请 书(可附页)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律师事务所推荐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执业所在地市级律师管理部门考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执业地所属省(区、市)司法厅(局) 律师工作处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项目管理办公室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注:1、请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2、照片为近期2寸免冠彩照
附件3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2020年度实施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简称“1+1”行动)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1”行动是由司法部、团中央发起,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招募志愿者,每年为无律师县及中西部律师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派遣一名律师和一名大学生志愿者(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志愿者行动。
第三条 “1+1”行动的主办单位是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律师工作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1+1”行动的有关招募、选拔、派遣、管理及总结表彰等日常工作,由主办单位设立“1+1”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1+1”项目办)具体实施。“1+1”项目办设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第四条 “1+1”行动的具体组织流程是:
(一)确定计划
1月至2月,“1+1”项目办根据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无律师县及中西部律师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申报情况,确定年度招募计划,并将招募计划分解到各省(区、市)司法厅(局)。3月底,向社会发布招募信息。
本项目的大学生志愿者招募计划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与项目实施省(区)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为弥补大学生志愿者招募不足,“1+1”项目主办单位,每年将适度在项目服务地招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往届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与律师志愿者共同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二)招募选拔
1.各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和“1+1”项目服务地法律援助工作管理部门接到招募计划通知后,应当及时公布报名的地址、时间、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动员广大律师和“1+1”项目服务地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往届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积极报名参与。
2.律师报名经本人填写报名表,律师事务所出具推荐意见,经市(区、县)批准后,报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审核。基层法律工作者、往届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报名,由所在县司法局批准后、报省(区、市)法律援助处(中心)审核。审核应按“1+1”行动的招募条件严格把关。5月上旬,各审核部门将确认的志愿者名单表格及有关证件复印件报“1+1”项目办。
3.“1+1”项目办汇总各省(区、市)志愿者报名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意向,结合服务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志愿者服务岗位。经审定后,于5月底函告各审核单位和志愿者。
4.各审核单位应当于5月31日前完成入选志愿者的体检和协议签订工作。
(三)派遣、培训、上岗
7月上中旬,“1+1”项目办组织入选的志愿者集中培训后,派遣上岗。
(四)总结表彰
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每一周期结束,由“1+1”项目主办单位进行总结表彰。
第五条 实施管理
(一)“1+1”项目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商有关部门制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项目服务地和志愿者招募计划。
2.协助招募省(区、市)有关部门,宣传、招募、选拔、审定、派遣律师志愿者和大学生志愿者。
3.负责筹集项目资金,支持项目持续开展。
4.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和志愿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5.及时收集志愿者的月度工作小结、年度工作总结、报表、简报、宣传报道、视频、照片和案例等信息,做好项目调研、督导、评估和考核工作。
6.与志愿者保持顺畅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志愿者的工作、生活、思想情况。
7.撰写并发布年度项目评估报告。做好项目宣传、总结、交流和评选表彰等工作。
8.为志愿者办理保险,按期发放志愿者工作、交通补贴。
9.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志愿者的相关政策待遇。
10.按《志愿服务协议》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志愿者的纪律管理工作。
(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1.项目实施单位是指:项目中接受派遣志愿者的省(区、市)法律援助机构和服务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
2.开展当地法律援助需求调查,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参与志愿者的派遣和安置工作。负责基层法律工作者、往届大学生的申报、审核、体检、派遣管理工作。
3.做好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志愿者在工作、学习、生活、安全等各方面规范有序。遇重大问题或突发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1+1”项目办。
4.组织、指导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协助志愿者完成项目规定的工作任务。指导和支持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
5.认真做好项目实施中的各项服务工作。为志愿者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帮助解决志愿者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做好项目实施情况汇集工作,协助“1+1”项目办做好项目宣传、调研、评估、考核和总结表彰工作。
7.及时完成项目实施要求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志愿者工作职责和要求:
1.工作内容:
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每名律师志愿者每年至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件),接待群众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②开展法律讲座和普法宣传工作。
③当好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法律顾问参谋助手,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④对服务地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辅导,做好传帮带工作。
⑤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2.工作要求:
①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
②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项目规定的任务及项目实施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③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办理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④热情、耐心、细致地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以良好的工作态度、专业的工作水平、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的满意和尊重,树立志愿律师的良好形象。
⑤充分发挥自身专长,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法制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
⑥及时、细致地做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立卷工作。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定期汇报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做到法律援助工作每月有报表有小结,半年有报告,年度有总结。
⑦志愿律师每年至少向项目办提交二个法律援助案例。案例应当是已办结案件,案例格式符合统一要求,案件内容完整详实。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及姓名部分可用“姓+某某”等替代。志愿者完成案例提交数量和质量,可作为其年度评先、续签服务等的考查指标。
⑧加强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的更新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3.工作纪律:
①加强自我管理,严格自我约束,杜绝酗酒、赌博、沉迷网络等有损“1+1”志愿者形象的不良行为。
②志愿服务协议履行期间,不得办理收费案件。志愿律师参加“1+1”行动时手头有未结案件的,应当在接到派遣通知时,如实向“1+1”项目办报告未结案件情况,双方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服务协议事宜。
③党员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临时转入服务地司法局,按规定参加党组织活动。
④自觉接受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项目实施单位的考勤制度和安全规定。因事请假离开服务地的,应按照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当与项目实施单位和“1+1”项目办保持通讯畅通。
律师志愿者请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请假3天以内的,由志愿者服务所在地司法局批准;7天以内的,由志愿者服务所在省(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审批后,报“1+1”项目办备案;请假7天以上的,经志愿者服务所在省(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报“1+1”项目办审批。假期以离开服务地时间连续计算。
⑤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0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5天,逾期将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⑥各项目服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将取消志愿服务资格。探亲假10天与春节假期连休,自愿放弃春节探亲休假者,不另外批探亲假。
第六条 志愿者待遇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1+1”项目主办单位当年下发的各项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待遇和项目实施单位的有关补助待遇。
第七条 服务期间,律师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或发生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项目实施单位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治疗痊愈的,经“1+1”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1+1”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核实批准后,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八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如违反项目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志愿者违规违纪情况提出相应处分意见,报“1+1”项目办审议决定,作出处理。
(二)“1+1”项目办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志愿者违约、违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经核实,可做以下处理:
①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②暂停或扣发月度补贴。
③通报批评,并通报派出地律师管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④解除协议,退回原籍。
⑤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县级项目服务单位不按申报条件安排志愿者的生活和工作的,或不按规定制度管理和支持志愿者正常工作的,或容忍志愿者违纪行为并隐瞒不报的,一经核实,取消其享受项目服务单位资格,并视其情况通报批评。
第十条 应届大学生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与当地团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1+1”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