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处)、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
根据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中华全国律协、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援藏律师服务团”活动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20〕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募名额
2020年我省“援藏律师服务团”律师志愿者招募名额共4名,其中3名律师服务期限为1年,1名律师由律师事务所选派,服务期限为半年,每半年轮换一次。省厅将按照各地报名情况,择优推荐。
二、招募条件
律师志愿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讲政治,重自律,热心公益,有奉献精神;
2.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执业三年以上,有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验;
3.工作敬业,责任心强,善于沟通,理性对待冲突和纠纷;
4.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党纪处分等,无酗酒、嗜赌等不良习惯;
5.身体健康,年龄在25-45岁之间。
三、招募程序和要求
1.各地应以多种形式发布律师志愿者招募信息,公布报名地址、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动员广大律师积极报名。
2.市州律师志愿者向所在市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处)报名,省律协直属会员所律师向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报名。报名时填写报名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提交律师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以及近期2寸免冠彩照2张,并提供参加社会保障的缴费凭证和享受医疗保障凭证的复印件。各地要严格审核,确保报名信息的真实性,报名表由市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处)或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签署意见后,连同上述有关证件复印件在4月24日前报省厅律师工作处。省厅审核后,4月30日前将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
3.省厅律师工作处5月20日前组织经审核确认的律师志愿者进行体检(体检标准见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官网),与体检合格的律师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书”。基金会收到协议书后向律师志愿者发送《派遣通知书》(注明服务岗位、服务年限、培训报到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4.6月10日前,基金会通知各地律师志愿者参加统一培训。
四、政策待遇
(一)每人每月补贴办公、差旅、通讯和文印费用4800元;
(二)高原费用补贴为每人每年3万元;
(三)交通补助和保险;
(四)律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内免交律师协会会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招募、派遣、管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省直属会员所的招募、派遣、管理工作由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负责。
(二)严把招募质量关。要广泛宣传,动员优秀律师报名参加活动。要严把审核关,增加执业履历、惯常表现、工作能力、同事评价、业余爱好、经济条件等参考指标,加强对报名者综合素质的考评,确保选拔出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热心公益的律师参与活动。要做好信息审核和配合组织体检工作,认真审核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弄虚作假。
(三)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要加强对派遣律师的管理,明确工作要求,严肃工作纪律。建立健全对违规违纪志愿律师的批评教育和通报退回机制,对有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的,要及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并提前终止派遣。
(四)加强党建工作。志愿律师是党员的,在服务期间,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入服务地司法局党组织,严格按规定参加党组织活动。
(五)大力宣传。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优势,围绕主题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提升活动社会知晓度、支持率和认可率。要进一步发掘、推荐、宣传推广律师志愿者典型,评优评先重点考虑,努力打造活动品牌。
联系人:庞围 传真:0731-84588501 邮箱:8741965@qq.com
附件:1.“援藏律师服务团”活动志愿律师报名表
2.2020年“援藏律师服务团”活动实施与管理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2020年4月9日
附件2
2020年“援藏律师服务团”活动实施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援藏律师服务团”活动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藏律师服务团”是由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共同组织实施,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招募志愿者,为西藏无律师县和律师资源不足地区派遣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志愿者行动。
第三条 “援藏律师服务团”活动的主办单位是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有关招募、选拔、派遣、管理及总结表彰等日常工作,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具体实施。
第四条 “援藏律师服务团”的具体组织流程是:
(一)确定计划
1月至3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根据活动实施总体规划和无律师县及律师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申报情况,确定年度招募计划,并将招募计划分解到各省(区、市)司法厅(局)。3月底,向社会发布招募信息。
(二)招募选拔
1.各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接到招募计划通知后,应当及时公布报名的地址、时间、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动员广大律师积极报名参与。
2.律师报名经本人填写报名表,律师事务所出具推荐意见,经市(区、县)批准后,报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应按照招募条件严格把关。4月30日,各审核部门将确认的志愿者名单表格及有关证件复印件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3.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汇总各省(区、市)志愿者报名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意向,结合服务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志愿者服务岗位。经审定后,于5月15日前函告各审核单位和志愿者。
4.各审核单位应当于5月前完成入选志愿者的体检和协议签订工作。
(三)派遣、培训、上岗
6月,组织入选的志愿者集中培训后,派遣上岗。
第五条 实施管理
(一)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本活动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商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活动服务地和志愿者招募计划。
2.协助招募省(区、市)有关部门,宣传、招募、选拔、审定、派遣律师志愿者。
3.协助服务地做好活动和志愿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4.及时收集志愿者的月度工作小结、年度工作总结、报表、简报、宣传报道、视频、照片和案例等信息,做好活动调研、督导、评估和考核工作。
5.与志愿者保持顺畅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志愿者的工作、生活、思想情况。
6.撰写并发布年度活动工作报告。做好活动宣传、总结、交流和评选表彰等工作。
7.为志愿者办理保险,按期发放志愿者工作、交通补贴。
8.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志愿者的相关政策待遇。
9.按《志愿服务协议》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志愿者的纪律管理工作。
(二)活动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1.活动实施单位是指:西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和接受派遣志愿者服务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
2.开展当地法律服务需求调查,申报服务地,参与志愿者的派遣和安置工作。
3.做好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志愿者在工作、学习、生活、安全等各方面规范有序。遇重大问题或突发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4.组织、指导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协助志愿者完成活动规定的工作任务。指导和支持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
5.认真做好活动实施中的各项服务工作。为志愿者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帮助解决志愿者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做好活动实施情况汇集工作,协助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做好活动宣传、调研、评估、考核和总结表彰工作。
7.及时完成活动实施要求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志愿者工作职责和要求:
1.工作内容:
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每名律师志愿者每年至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件),接待群众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等;
②积极宣传党的治藏方略,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宣传民族自治法律法规;
③当担任当地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村(居)法律服务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治理法治化;
④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⑤对当地法律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传帮带工作;
⑥做好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工作要求:
①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
②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活动规定的任务及活动实施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③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办理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④热情、耐心、细致地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以良好的工作态度、专业的工作水平、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的满意和尊重,树立志愿律师的良好形象。
⑤充分发挥自身专长,积极配合活动实施单位做好法治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
⑥及时、细致地做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立卷工作。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定期汇报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做到法律援助工作每月有报表有小结,半年有报告,年度有总结。
⑦志愿律师每年至少向基金会提交两个法律援助案例。案例应当是已办结案件,案例格式符合统一要求,案件内容完整详实。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及姓名部分可用“姓+某某”等替代。志愿者完成案例提交数量和质量,可作为其年度评先、续签服务等的考查指标。
⑧加强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的更新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3.工作纪律:
①加强自我管理,严格自我约束,杜绝酗酒、赌博、沉迷网络等有损志愿者形象的不良行为。
②志愿服务协议履行期间,不得办理收费案件。志愿律师参加“援藏律师服务团”时手头有未结案件的,应当在接到派遣通知时,如实向基金会报告未结案件情况,双方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服务协议事宜。
③党员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临时转入服务地司法局,按规定参加党组织活动。
④自觉接受活动实施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活动实施单位的考勤制度和安全规定。因事请假离开服务地的,应按照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当与活动实施单位和基金会保持通讯畅通。
律师志愿者请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请假3天以内的,由志愿者服务所在地司法局批准;7天以内的,由西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基金会办备案;请假7天以上的,经西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基金会审批。假期以离开服务地时间连续计算。
⑤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0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5天,逾期将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⑥各活动服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将取消志愿服务资格。探亲假15天与春节假期连休,自愿放弃春节探亲休假者,不另外批探亲假。
第六条 志愿者待遇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援藏律师服务团”主办单位当年下发的各项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待遇和活动实施单位的有关补助待遇。
第七条 服务期间,律师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或发生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活动实施单位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治疗痊愈的,经基金会和活动实施单位同意后,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基金会和活动实施单位核实批准后,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八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如违反活动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活动实施单位根据志愿者违规违纪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基金会审议决定,作出处理。
(二)基金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志愿者违约、违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经核实,可做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暂停或扣发月度补贴。
3.通报批评,并通报派出地律师管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4.解除协议,终止派遣。
5.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服务地县(市、区)司法局不按申报条件安排志愿者的生活和工作的,或不按规定制度管理和支持志愿者正常工作的,或容忍志愿者违纪行为并隐瞒不报的,一经核实,取消其享受活动服务单位资格,并视其情况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