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1年12月21日九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我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律协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律协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加强会计核算,完整、准确编制决算;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分析,为协会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供决策支持。
第四条 省律协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省律协财务部负责。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 省律协财务与资产委员会编制省律协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草案,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预算草案提请常务理事会审定、决算草案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 预算追加与调整
经批准审定的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追加预算的,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内由会长审定;单笔金额在10-30万元的,由会长办公会审定;单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提请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
预算执行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财务部每季度末向协会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增强预算约束力;财务部应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年度各项收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编报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监事会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省律协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各项经费,包括会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省律协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由财务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部门和个人严禁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挪用和坐支。
第十条 支出是指省律协履行职能实际发生的各项资金流出,各项支出均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支出审批
省律协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年初预算,各项支出均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支出审批严格按规范程序与权限执行。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范围
省律协支出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其中,业务活动成本包含了省律协常态化工作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支出结算
一般小额费用由经办人先行垫付再报销,确需事前借支的先履行借支手续,填制《借支单》报秘书长批准。根据协议或合同需支付预付款的,应先填制《湖南省律师协会用款申请表》(附件1)。结算时,原则上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同时可按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采用现金方式支付。各项经费支出报账要及时,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列报费用。
第十四条 报账流程: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初审、秘书长审批、会长审批、财务部付款。
第十五条 已纳入年初预算的经费报销,单笔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开支,按照“经办人申请、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初审、秘书长审批”的流程进行审批;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报会长审批。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工作应秉承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控制成本、提高办公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秘书处各部门根据需求填写《采购申请单》(附件2),经财务部确认符合预算、需求合理,报秘书长审批。审批完成后,再由需求部门会同财务部、办公室共同参与采购相关过程。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省律协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现金,不得坐支、超额存放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每月末,财务部出纳与会计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有差额,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固定(无形)资产管理。固定(无形)资产的采购和管理按照省律协相关采购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执行。财务账与资产实物账每月应核对数据,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有异动的(含退休、离职),需先与财务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异动手续。
第六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收、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管理
省律协工作人员因公需预支款项时,应履行借款审批手续,报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借支。
办理借款业务时应当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如相关呈批件、活动通知的复印件。
借支款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归还或报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款项,应及时进行结算、清理、核销。
财务部每年末应当清理应收、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应付、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管理
(一)应付及预收款项业务实行“谁经办、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确认。财务部根据所提交确认材料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二)财务部每年末应当清理应付、预收及其他应付款项,督促经办部门及时办理已到期款项确认,财务部根据所提交确认资料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有异动的(含退休、离职),需先与财务部结算资金往来账目后,方可办理异动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律师协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具体政策措施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南省律师协会用款申请表》
2、《湖南省律师协会采购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