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公告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 促进县域律师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7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49
  湘司发[2013]6号

  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促进县域律师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促进县域律师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

 

湖南省司法厅

2013年3月14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促进县域律师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律师法》和中办发[2010]30号文件以及湘办发[2012]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能作用,促进县域律师事业科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促进县域律师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目前,全省122个县(市、区),共有律师事务所 226家、律师2333人,约占全省律师机构的41%和执业律师的30% 。县域律师工作扎根基层,贴近农村,在律师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基层社会法治化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是整个律师管理工作的基础性重要环节。《律师法》强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赋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能。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和湘办发[2012]27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建设。当前县域律师工作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县域律师事务所一般集体积累比较少,基础建设比较差;一些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比较松散;少数律师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相当部分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狭窄,服务产品滞后,偏重诉讼业务,律师的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职业生存状况不够理想;有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管理职责不明,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严重不足,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管理工作能力不够强等等,影响了律师工作职能作用的发挥和律师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既是全面贯彻落实《律师法》和中办发[2010]30号文件、湘办发[2012]27号文件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律师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律师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清新形势下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以及律师管理工作在整个律师工作中的关键地位和作用,坚持从律师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把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促进县域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充分发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能作用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和湘办发[2012]27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根据《律师法》和相关配套规章关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引导、推动律师在“四化两型”建设法治湖南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履行行政许可相关职责。把好执业准入关是从源头上确保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关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负责国资律师事务所筹建工作,审查同意国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选事项。根据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出具有关调查意见,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加强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备案工作的监督,督促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及时办理变更报批或者备案手续。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执业证书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需要注销执业证书的,要及时收缴执业证书,并按照规定程序上交原发证机关注销。

(二)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处在律师管理工作第一线,与律师事务所离得近、接触多,在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中具有独特优势。要严格执行《律师法》,落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职权。今后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无特殊情况,都应当明确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日常监管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通过实地走访、专项检查、座谈调研等方式,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情况,监督检查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引导和推动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督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真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 》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代理重大敏感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监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做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工作,重点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情况,充分发挥年度检查考核在促进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对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督促律师事务所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要督促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三)承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相关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查处工作负有重要职责。要严格执行《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投诉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认真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举报投诉,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移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上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投诉人作出说明。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在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函复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告知投诉人。督促在执业活动中有问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对有关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实行整改的情况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及时收缴受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暂扣受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督促停止执业处罚期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向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审核意见,维护执法严肃性。

(四)做好律师执业服务工作。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指导律师开拓业务领域,帮助解决执业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积极与法院、检察、公安、安全等部门协调沟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协调处理好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关系,严格查处法律服务行业不正当竞争,依法取缔非法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积极主动为律师服务“四化两型”建设、法治湖南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搭建工作平台。有计划地推荐优秀律师担任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要组织引导律师密切关注县域人民群众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把握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新动向,将法律服务深入推进到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扩大县域律师的法律服务范围和社会影响力。特别是组织引导律师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拓展律师业务,通过诉讼或非诉讼代理等方式,认真办理涉及农民利益纠纷案件,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农机购销等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组织引导律师深入农村私营和乡镇企业,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组织引导律师认真做好村(居)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基层组织依法开展民主自治管理;组织引导律师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劳务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组织引导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促进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律师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不懈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律师,切实增强律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开展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制度化、常态化,促使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使命,努力在执业活动中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大力开展社会主义律师文化建设,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加强以“严格依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维护正义”为核心内容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律师诚信执业制度,完善律师诚信执业的评价、监督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努力成为社会诚信建设的倡导者、推动者和示范者。加强律师行业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律师行业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律师业务素质建设,以提高律师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强律师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律师业务素质。认真贯彻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和扶持工作的意见》,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和扶持工作,吸引青年律师扎根基层,减少青年律师外流,发展壮大县域律师队伍,满足人民群众对律师法律服务需求。关心律师的政治进步,积极推荐优秀律师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律师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六)指导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履行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直接领导(指导)职责,把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在执业活动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不懈地加强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建设,保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全覆盖,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对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指导帮助单独建立党组织;对党员人数少、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指导帮助组建联合党组织或者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进行管理;对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要指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或指导员,帮助发展党员,建立党组织。积极稳妥发展律师党员,重视从青年律师、骨干律师发展党员,不断壮大党员队伍。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的制度建设,指导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思想政治工作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联系服务群众制度,保障律师行业党组织生活有效开展。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组织律师党员开展结对共建、志愿服务活动,推行律师党员公开承诺、挂牌上岗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党员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点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有效发挥示范点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整体水平大力宣传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引导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律师党员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创建先进党组织,争做优秀共产党员,推动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三、进一步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建设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建设,把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推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职责,加大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指导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律师管理工作各项职责,帮助解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努力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律师管理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指导全面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请示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律师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律师人数较多的地方,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律师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律师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律师工作重大问题。

(二)加强律师管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律师管理人员,充实律师管理力量。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较多的县,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专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两名律师管理人员。律师人数超过30名的县,可以设立律师协会联络组,发挥律师协会行业自律作用。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引导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确保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责任意识,做到扎根基层,爱岗敬业,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加强业务建设,按照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业务培训,确保每个律师管理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一次的培训,切实提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制度体系,促进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全面、正确地履行各项律师管理工作职责,增强律师管理工作实效。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业务公开、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情况通报、工作考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不断提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县级律师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网站要设立律师工作网页,着力宣传《律师法》和中办发[2010]30号文件以及湘办发[2012]27号文件精神,宣传律师行业先进典型事迹,改善律师队伍形象,推动形成有利于律师工作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充分运用全省律师工作管理平台,做好律师管理工作信息的收集、运用和报送工作,实现信息反馈通畅、及时,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四)加强县域律师工作保障力度。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要帮助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人事、组织部门的沟通联系,合理配备专职律师管理人员。选拔政治素质良好、法律知识精通、工作作风严谨的干部,抓紧配齐配强人员,强化管理力量,切实做到“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建立健全县级律师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协调财政部门,加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经费和装备设施的保障力度,对所属区域国资律师事务所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律师教育培训工作经费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采用政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参与信访、调解、社区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给予必要的补贴。律师业务不足的地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优先保证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协调税务部门,对执业不满3年的新律师,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就业扶持范围,可按照规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对接受新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安置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确定税费比例,帮助律师事务所减轻税费负担,增加集体积累,增强发展后劲。

(五)加强县域律师行业扶持措施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关心、支持县域律师行业的发展,在业务培训、学习交流、评选表彰等方面向县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倾斜。积极配合全国律协实施“县域律师千人培训计划”,促进县域律师法律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准明显提升,促进县域律师法律服务领域的进一步拓展和法律服务行为的进一步规范。不断优化律师执业和行业发展的环境,改善律师职业生存状况,为本地区吸引、稳定和用好律师人才创造有利条件。定期组织开展县域律师扎根基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典型案例、先进人物的专项评选表彰活动,培育先进典型,树立学习榜样。组织、动员中心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与县域律师事务所进行结对帮扶,接受县域律师跟班学习,与县域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协作,协调全省律师事业均衡发展。建立律师协会正副会长、常务理事县域律师工作联系点制度,组织每个律师协会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确定一个县域律师事务所作为工作联系点,指导、帮助县域律师事务所在队伍发展、内部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是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的关键。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服务、检查、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责。要认真落实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情况通报等制度,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布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大工作后,凡是明确要求报告时限的,要按时报告;遇有《湖南省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 》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要加大考核力度,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纳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状况考评重要内容。要结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每年对县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县域律师工作存在的问题,促进县域律师工作科学发展。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