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公告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342

湘司发〔201372

各市州司法局,市州经(工)信委:

现将省司法厅、省经信委《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0月18

 

 

 

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 做好企业法律

顾问工作 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3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227号)中的有关要求,推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的实施,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提高企业防范及处理法律风险的能力和依法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挥律师作用,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目前,湖南企业总数约18.53万家,其中中小微企业18.49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8%;律师事务所560家,律师8576人,其中8992家各类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占企业总数的4.85%。近年来,我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通过设立法务部门或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方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独立开展或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执业律师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以其在服务上的专业性和律师事务所团队支撑、地位上的相对独立性、执业行为的严格监管等优势,为企业提供了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及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法治意识淡薄,缺乏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大中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重大经营、重大管理、重大决策的法律把关不严;部分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服务方式还停留在传统的救济型、参与型、事务型阶段,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也有待提高。

当前,世界经济正在深度调整,国内外发展环境十分复杂,国内经济正由高增长阶段转入中速或平稳增长阶段。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对企业改革、经营和管理正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对律师法律服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实践证明,聘请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企业适应国际国内环境变化,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认识律师在企业法律服务中的专业、独立、客观的独特优势,树立法治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依规经营管理,为自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律师要按照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和湘办发〔201227号文件的要求,主动作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认真履行律师职责,研究法律服务产品,创新法律服务模式,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破解发展难题,转变发展方式,切实发挥律师在促进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二、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作用

1、做好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利用律师专业知识,为设立企业提供有关出资者责任、出资方式、公司设立程序、公司设立法律效力等法律咨询服务。协助起草公司章程、股东间出资协议等内部文件,指导企业办理出资资产评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公司经营所必须的证照。引导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自觉遵守环保、土地、工商等法律法规,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模式,避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环境污染、违规建设,推动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成长。积极关注研究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推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加强同工业园、创业园的沟通合作,协调通过政府统一购买方式,为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特色法律服务,开展法制宣传和集中法律培训。

2、为企业融资提供法律帮助。要着力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法律服务,积极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依法引导民间资本通过专业人士、合法途径集聚起来,对有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进行定向投资。引导、支持中小企业创造条件,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帮助金融机构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产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研究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合法新型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依法帮助中小企业进一步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按照客观、合法的原则,为各类投资者投资企业提供资信调查、投资方案设计、投资协议起草、投资执行监督等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在合理的利率区间发挥民间借贷在企业融资中的应有作用,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杜绝高利贷、变相高利贷及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妥善代理、处置涉及企业担保、资金链断裂等方面的案件,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止发生连锁反应;对已发生的风险事件,引导企业主增强市场信心和法制观念,依法运用法律手段妥善解决问题,避免出现极端事件,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3、完善企业开拓市场过程中的法律服务措施。引导企业做好市场分析预测工作,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占有率。对企业实施的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进行合法性论证和法律风险提示,研发小微企业电子商务标准化法律服务产品,降低法律服务成本。协助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为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认真做好企业在收购、兼并、联营等工作中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增强市场开拓能力。研究国际相关贸易公约、法律条款以及国家促进外贸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4、引导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对企业主和企业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依法管理和依法从业的意识,让企业主与企业职工充分认识共兴衰的重要意义。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障、劳务派遣、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劳动工资,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金,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律师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积极为职工讨薪、工伤索赔等提供法律援助,引导企业职工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企业主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指导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指导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健全企业领导人的聘任制度,完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协助企业健全完善决策机制,避免企业违法违规决策行为。指导企业推进管理创新,完善和优化管理模式、经营模式、盈利模式,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内部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6、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支撑。积极引导企业主和职工学习借鉴国内外企业创新发展的成功经验,剖析司法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建立有效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保护制度,纠正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不当行为,维护知识产权创新、应用和保护秩序,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树立创新精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推进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7、参与企业的改制重整重组。协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正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帮助国有企业正确制定实施改制方案,处理好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及人员调整中的各项法律问题;协助处理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类法律纠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担任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帮助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实施资产重整重组。对于一些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暂时陷入危机的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企业在法律的架构下实施债务重组、产业整合,帮助企业化危为机,走出困境;对于一些陷入严重债务危机但尚有拯救希望的企业,利用破产保护程序进行重整,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使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帮助企业获得重生;对于一些陷入破产境地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帮助企业依法妥善安置好职工,处置好债权债务和资产,平稳退出市场,保障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

8、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各阶段的不同要求,帮助企业构建涉及重大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重大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和预警机制,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切实加强企业在合同管理、资产重组、诉讼仲裁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法律风险管理,避免和减少企业损失。发挥律师的法制宣传、法律引导功能,指导企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

三、完善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

1、明确各部门职责并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指导各地、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执业行为监督,充分发挥省、市律师协会的自律作用,积极引导律师行业开展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有序竞争和提升法律服务水平。省、市经济(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加强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借助与律师行业的合作,发挥律师智囊作用,积极研究促进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要加强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积极督促企业加强法律顾问工作、落实好相关保障经费。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委派专人负责,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

2、进一步加强律师业务素质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教育和引导律师把握机遇,增强工作的敏锐性和主动性,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要引导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提高律师服务企业的责任意识。要引导律师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强化对《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企业破产法》以及会计、税收、金融、投资等领域业务知识的学习研究,提高律师服务企业发展的能力与水平。要发挥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业务研究和指导作用,制定《企业法律顾问操作指引》、《律师服务中小企业操作指引》、《律师提供公司、企业债券融资、短期融资券发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操作指引》等,指导律师为企业提供规范、专业的法律服务。要加强对企业“走出去”、合同、知识产权、人力资源、诉讼法律风险等企业运营的专项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做到服务专业化、精品化。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与企业内控体系的融合问题及实务操作等前沿问题的研究,促进法律服务方式向“预防型、把关型、管理型”转变,从整体上提升企业法律工作的保障作用与绩效水平。

3、搭建律师服务企业的各项法律平台。一是建立行政职能部门与律师行业的业务协作平台。积极推广省经信委、湘潭市经信委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平台(中心)建设经验,逐步将此合作服务模式扩大为经信委与律师协会共建企业法律服务中心,以竞争方式推选更多优秀律师事务所挂牌开展服务,达到行业普惠目的和促进服务质量提高。继续加强湖南省境外企业法律事务咨询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法律服务网络,加强法律政策业务研究和宣传推广,服务企业“走出去”。二是建立律师行业与企业之间的业务对接平台。深化省律师协会与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战略合作,组织资深律师服务团队,定期对企业管理层、内部法务人员进行培训,开展服务,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开展。联合组织优秀律师开展千家成长型中小企业“法律体检”活动,帮助成长型中小企业及时发现、解决依法经营与公司规范治理方面存在的缺陷。联合举办“律师助推企业健康发展”系列论坛,研讨和推进律师服务企业发展工作。三是建立律师服务企业的信息交流、反馈平台。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开或发布与律师服务企业有关活动信息,使全省企业和律师充分享有平等参与、平等选择的机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为律师服务企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帮助律师行业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的协调和沟通,确保信息传递、意见反馈、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的畅通。

4、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和评价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考评和奖惩制度,全面落实法律风险防范的责任。对发现法律风险并及时预警,为企业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督,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企业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对法律服务过程中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不正当竞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落实扶持政策和强化经费保障。省、市经济(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要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有关“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等服务”的要求,支持中小企业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或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中有关“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增强政策咨询、知识产权、管理诊断等各类服务功能”的要求,支持各地与律师事务所联合建设的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内容纳入我省“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者的法律风险意识和能力。省律师协会、各市州律师协会要在每年的年度预算中分别安排不低于5%10%的会费用于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和开展企业公益性法律服务。

6、加强分类指导、总结和典型示范。律师协会要组织引导律师事务所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生命周期和不同规模的特点,发现、总结企业法律服务需求的差异,研发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的法律服务产品。特别是要针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特点,如涉及行业门类广、企业法律意识差、内部管理不健全等,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引导和监督。要注重总结企业各类预防法律风险、危机处置的路径和成功案例,定期发布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提示。要定期联合召开由律师事务所与企业参加的研讨会,总结交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创造价值的经验,推广法律服务成果。要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宣传,为律师服务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