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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协召开2012年劳动法热点问题研讨会
发布日期:2012-12-14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34

128,为提升全省律师劳动法理论和业务水平,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在长沙召开“2012年劳动法热点问题”。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向新林、省社保厅规划财务处处长刘文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李晴、省律协副会长杨建伟、中华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君合所高级合伙人马建军等领导和嘉宾出席会议。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全体委员和200余名律师参加了会议。

会议紧紧围绕近年来劳动合同法方面的突出问题,对宏观调控背景下所出现的经济性裁员、企业高管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律师劳动法业务等主题深入进行了研讨。上海协力(长沙)所杨勤钛律师对企业经济性裁员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湖南金凯华所唐正平律师针对企业经营困难裁员方式发表了看法;湖南湘泉所刘泽安律师针对企业改制人员下岗分流与企业经济性裁员问题发表了见解;湖南金州所刘建军律师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法律事务进行了分析;北京德恒(长沙)所陈海波律师结合实务对民营企业破产、兼并过程中出现的劳动法问题发表了看法;上海协力(长沙)所李里涓子律师针对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公司高管的劳动关系困惑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湖南南航所罗春华律师从个案入手分析了实行法定证据采信规则的必要性;上海君合所马建军律师对劳动法业务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发表了见解,并对律师如何从事劳动法业务提供了意见和建议。

刘文华处长和李晴庭长针对律师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刘文华处长指出在企业可依《劳动合同法》裁员的背景下,如何使企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裁员,并且在企业可承受的成本内使裁员更加理性,将成为律师重点考虑的问题,并提出了柔性化解决劳资纠纷的一些建议。李晴庭长从法院的角度发表了较好的意见,并提及劳动法实务中存在但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一些问题供律师进一步思考和研究,如商业秘密涉及的主体是否包括销售人员以及生产环节上的组长等人员,如何使经济补偿中的权利与义务能对等,以及竞业禁止的主体认定是否包括亲属,同时指出商业秘密的概念应该明确。

与会律师就有关问题与嘉宾进行了互动,并就劳动法的相关热点问题达成以下共识:一是关于公司高管的劳动关系问题。认为公司高管属于劳动者中的一员,但又有区别于劳动者的特殊性,公司高管的劳动关系困惑其实是《公司法》与《劳动法》的矛盾,涉及公司的控制权问题。公司高管签订的人才引进协议或聘用协议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人才引进协议或聘用协议不能完全涵盖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因此,公司高管有必要在签订人才引进协议或聘用协议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关于加班费问题。计算加班费的主要依据是基本工资,交通、通信、误餐费不能作为加班费的计算依据,不随工资一同发放的奖金也不能作为加班费的计算依据。三是相关纠纷的处理依据。劳动关系不同于其他关系,它非常活跃,在不同的背景下,有着不同的特点,不能单纯依靠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调整,还要考虑当地的相关政策和政府的举措。

本次会议征集的24篇专业论文汇编成了《2012年劳动法热点问题研讨会论文集》,涵盖经济性裁员、企业高管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入选论文立意较高、观点鲜明、针对相关主题进行了深入而具体的分析,并提出一些好的建议和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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