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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宏观审慎监管法律化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3-01-17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3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黎四奇*

内容摘要】以系统风险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监管已成为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主旋律。阐明该思想的核心理论,并剖析其效能释放的难点是该理念法律化的必经路径。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的明确、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监管的重释、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完善、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等是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建设的重点。虽然这一理念彰显了未来金融监管法发展的方向,但是制度化中私法公法化所导致的国家权力扩张与私权缩小、计划与市场的模糊、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平衡等问题仍然需要理性的批判与反思。

 

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制度化再次证明法律制度的创新往往行进于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之中。作为对本次危机的检讨,在全球范围内,宏观审慎监管已成为了一种贯穿金融监管革新的理念,如二十国集团金融伦敦峰会后发布的《加强监管和提高透明度》报告将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列为25项建议中首要的4条建议;美国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英国2009年的《银行法案》与《金融市场改革》白皮书》等均接受了这一精神——在保持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虽然在危机的助力下,宏观审慎监管如火如荼,但是要明确该理念如何从应然走向实然、该理念功能释放的前置条件是什么、难点何在及最终该如何走上一条有效的法治化道路等问题,我们仍迫切需要进一步的求真务实。

一、宏观审慎监管理论透视—&md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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