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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湖南成光海律师事务所及该所车兵、赵荣进律师的处分决定
发布日期:2011-07-14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13

2008922日,长沙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投诉湖南成光海律师事务所车兵律师,投诉材料中反映,在匡力平起诉武汉博弈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及长沙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中,车兵律师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我会接到投诉后, 1013日正式立案,并派人对此案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

一、湖南成光海律师事务所,该所的赵荣进、史昊与车兵分别担任原、被告双方代理人。该所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此事实(2007)长中民一初字第0181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2008)湘高法民一终字第59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

二、车兵,男,196312月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湖南成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该案中以公民身份担任被告(长沙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此事实(2007)长中民一初字第0181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2008)湘高法民一终字第59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同时车兵律师已承认收受对方当事人1万元的费用。

三、赵荣进,男,196212月出生,汉族,现住长沙市,湖南成光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在该案中为原告代理律师,同时指派本所史昊律师一同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同意并安排该所车兵律师以公民身份为被告(长沙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在双重代理过程中负有主要责任。

省律协纪律惩戒委员会认为:湖南成光海律师事务所及该所赵荣进主任、车兵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八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八十条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严肃律师的执业纪律,根据司法部司复[2001]12号《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九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款,司法部司发函(2005234号《关于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应当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批复》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1、给予湖南成光海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给予相应处罚。

2、给予湖南成光海律师事务所车兵律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给予相应处罚。

3、给予湖南成光海律师事务所赵荣进主任通报批评的处分。

该所史昊律师为律所指定的原告代理人,无明显过错,处罚依据不足,不予处罚。但作为一名年轻律师,应该吸取教训,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发现类似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向省律师协会反映。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分决定30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机构申请复查。

 

 

                              湖南省律师协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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