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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公司法》修改条文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学习班的邀请函

各有关单位: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于201431日起实施。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等方面,修改意义重大。

而各地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现象,影响了《破产法》应有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规范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使广大审判人员正确理解与适用《公司法》修改条文和《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特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及国内著名学者举办“《公司法》修改条文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学习班学习研讨,敬请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业务骨干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及地点

201405230525               

二、主讲专家

管晓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家、博士生导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起草人

三、学习内容

  (一)《公司法》修改部分;

1、《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2、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确定;

3、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的放宽;

4、登记事项的简化和登记文件;

5、《公司法》修改条文与其它相关法律的衔接。

  (二)公司诉讼其他热点问题;

1、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

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定性的根据;如何划分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改革的趋势:放松管制、强化自治;

2、股权法律问题;

股权的法律性质;股权转让;

3、公司章程法律问题;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的关系;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章程条款的效力;有限公司章程中除名条款的效力;

4、股东出资义务;

出资的形式:a债权能否用于出资;b借贷而来的款项能否用于出资;c无权处分的财产是否可以用于出资;d犯罪所得是否可以用于出资;

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a未出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的资格与身份;b未出资股东是否享有股权;c未出资股东是否有股东义务;d公司能否开除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未出资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问题:a转让方承担;b受让方承担;c转让方与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5、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可否申请撤销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公司可否就同一事项再次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受理费的承担。

  (三)《破产法》司法解释部分;

1、《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2、关于债务人财产的界定;

3、关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4、关于破产程序中取回权的行使;

5、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6、有关债务人财产衍生诉讼的审理和执行;

7、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时效问题。

四、邀请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执行、审监工作的领导及法官、律师。

五、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

参加学习班的学员每人交培训费900元(外省学员1680/人),欢迎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学习,每十人免一人培训费。食宿由会务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参加学习的人员请认真填写报名注册表并传真至会务组,我们收到报名注册表以后,将提前七天传真报到通知,以便详细告知具体地点、乘车路线。

六、联系方式:

1、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话:010-68217987/3597 传真:010-88216299     联系人:刘老师

2、人民法院出版社联系方式:电话:010-67550578

   报名表.doc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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