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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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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