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11-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553

(2007年7月8日 法发〔2007〕22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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