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07-11-21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33

(2007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15日 法释〔2007〕15号发布)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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