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2日 中国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许可证的管理,规范保险业许可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职权。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保险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
(一)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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