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发布日期:2008-01-15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9

(2007年9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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